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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及相关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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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全文)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为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平衡不同地段土地价值的差异,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强化土地相关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在城市或县城或建制镇或工矿区之内,所有使用土地的个人或机构,均需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该税种简称为土地使用税),并且必须按照相关条例的要求缴纳税款。
该条款所指的组织,涵盖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人公司、股份公司、外资公司、外资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及机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等;该条款所指的个人,包含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法定税额进行计算,并执行征收。
该项土地占用的面积测量组织工作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具体情形来决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参照市政设施情况、经济活跃水平等因素,明确本区域适用的税额标准,以此作为征税依据。
地方政府需依据具体状况,把辖区内的土地分成不同档次,在省级政府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拟定对应的征税标准,然后上报省级政府审批实施。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府经过批准,对于经济欠发达区域的土地使用税,可以适当调减税率,不过减幅不能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经济繁荣的区域东坑镇律师,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可以适当调高,不过需要经过财政部的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用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场地,以及改造的废弃场地,从开始使用的月份算起,可以免除土地使用税,期限为五年到十年。
根据财政部的具体办法,某些能源类、交通类、水利类设施占用的土地东莞东坑律师,以及其他特定类型的土地,可以免除相关税费。
第七条 若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存在困难,需要分期减免,则应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税务机构进行审核,接着需上报国家税务局获得许可。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每年核算,分阶段缴纳,具体缴纳时段由省级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来划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被征用的田地,从获得批准征用的那个时间点算起,满一年之后就要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系由土地位置所在地的税务机构负责收取管理,土地监管单位须向该税务机构提交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本条例的条款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执行细则由省级政府相应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开始生效,各地区原先出台的土地使用费条例即刻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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