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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及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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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地区征收房产税:
1、按市行政区域划分的城市区域范围(含郊区);
2、县城以县城行政区域(含城镇郊区)区域范围为准;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乡的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有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2000人以上、工商业较发达的工矿区。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必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纠纷仍未解决的,由财产保管人或者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契约、不动产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
财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账簿的财产原值。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原值虚假或者无原值的财产,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参照同期同类财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算房产税的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按房产残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 下列财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地产;
2、国家财政部门安排经营经费的单位自用房地产;
3、宗教寺庙、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自用房地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办、公益性机构自用的房地产;
5、个人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目的的不动产;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危险建筑物,不得使用的房屋;
7、经财政部门、省税务局批准的其他免税财产。
第七条 民族地区、山区等地区新建城镇,因经济不发达、住房条件恶劣,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房产税的,县税务局可以报县税务局,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暂停征收房产税。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纳税人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定期纳税。可以酌情提供减少或豁免。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业主所在地税务机关如实报告现有财产的位置、结构、建筑物或者房间的数量、面积、原值或者租金。 。代理注册。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者购买房产、转让产权、增建房屋、因改建增加或者减少原值、出租或者经营免税房产、变更、竣工、购买、转让、增建、改建应当自租赁或者营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中国税收征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房地产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部分:《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地区征收房产税:
1、按市行政区域划分的城市区域规模(含郊区);
2、县城以县城行政区域(含城镇郊区)的区域规模为依据;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规模以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域为基础,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有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2000人以上、工商业较发达的工矿区。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必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单位缴纳。产权纠纷未解决的,由财产保管人或者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业主、经营管理单位、承租人、不动产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
财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账簿的财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原值虚假或者无原值的财产,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参照同期同类财产进行评估。
如果房产出租,则按照房产的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按房产残值计算的税率为1.2%;按房地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 下列财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集体、军队自用的房地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营经费的单位拥有的房地产;
3、宗教寺庙、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自用房地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办、公益性机构自用的房地产;
5、个人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目的的不动产;
(六)经有关部门评定为危险、禁止使用的财产;
7、经财政部门、省税务局批准的其他免税财产。
第七条 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新建镇,因经济发展较差、住房条件较差,县人民政府提出缓征税款要求的,县税务局可以报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报税。省税务局可以暂停征税。财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纳税人财产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后,定期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一下。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业主提供现有房产的实际位置、布局、建筑物或者房间的数量、面积、原值或者租金。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地产、产权转让、房屋加建、装修增加或减少原值、免税房地产出租或经营等,应变更、竣工、购买、转让、添加或翻新。必须自竣工、租赁和营业之日起2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及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房地产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位于我省房产税征收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县城是指未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市建制镇。
城市征收范围为城市所辖的市区、郊区和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较为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城镇建设标准,但尚未建立有建制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划分由国家、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主管机关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规定外东坑镇律师,下列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1、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2、经营性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 房地产税的免税机关是:
一、地、州、市范围内的综合减免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县(市)范围内的综合减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单位和个人需要减免税的,应当经县(市)税务局批准。
第六章 北京市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根据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位于本市城乡街道办事处、县(含卫星城)、建制镇、工矿区管辖范围内的房产,均应缴纳本市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城市和郊区街道办事处、县(含卫星城)和建制镇的范围,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准。
第三条 纳税人设有营业机构的,应当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没有营业机构的,按照房地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财产税,无论自用或者出租,均按照该财产上一月末扣除该财产原账面价值3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收藏。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其租金收入是计算房产税的依据。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财产免征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所、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二、火葬场、殡仪馆、坟场的财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税务局批准的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当申请减税、免税。
第七条 本市房产税全年分两期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申报登记。符合自审自缴条件的,由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不符合自验自缴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制、开具房产税缴款表,纳税人应当缴纳。
纳税人财产增加或者减少、用途性质改变或者租金调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税收征管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1951年1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细则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每年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将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星期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规定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按季缴纳东莞东坑律师,缴纳时间为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前15天内。
《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规定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季缴纳。上一季度的应纳税额在每年一、四、七、十个月的前15日内缴纳。
第七章 安徽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2. 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业主缴纳。产权转让时,产权人应当缴纳保证金;产权人、受赠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托管人或者使用人支付。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产税中的房产税,改征收土地使用费。
3. 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改及施行日期的通知》中,将原来的城市房地产附加并入正规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按照标准房价按年征收,税率为1.2%。房产税按照房屋、土地标准租金价格每年征收,税率为18%。
4. 房产税的计算依据
就是标准房屋、土地价格和标准房屋、土地租赁价格。位于广东省批准征税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残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财产原值,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记入企业账簿“固定资产”科目的财产原值;没有财产原值或者原值不真实的,由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财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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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房地产税减免规定
下列房地产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竣工当月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装修超过新建成本二分之一的,自竣工当月起,免征房产税2年。
(三)广东省规定:
① 华侨及其家属用海外汇款购买或者建造的住宅房产,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②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新竣工的房产,自购买、新竣工当月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③ 华侨投资企业新购置或新竣工的房产,自购置或新建竣工当月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④经税务机关批准,下列房地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一个。从事农、林、牧等利润较低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b.投资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6. 房地产税征收
城市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厦门市规定,自1月1日起,除租金税征收另有规定外,每年征收一次,纳税申报期为每年6月至9月。
纳税人应当在房地产估价公告后1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房产所在地、房屋建筑情况、房间数、面积等。业主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产权转让或者竣工后十日内报告。免税房地产也必须申报。
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为从价税和租金税两种情况:
(一)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为财产原值扣除10%--30%后的残值;
(2)以租金计税(即如果房产出租),计税依据以房产的租金收入为基础。从价税10%--30%的具体减征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例如,浙江省规定具体扣除范围为30%。
财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若按财产残值征税,年税率为1.2%;如果对房产租金收入征税,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计算公式为:
(一)按财产原值计税
应纳税额=财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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