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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6  【转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的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下,因水库调度运用导致库区临时性出露的陆地。


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包括巫山县、巫溪县、奉节县、云阳县、万州区、开州区、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丰都县、涪陵区、武隆区、长寿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江北区、南岸区、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北碚区等区县(自治县)。


第四条  消落区的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以及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落区的管理作为长江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河长职责范围,编制、实施消落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消落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消落区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消落区的主管机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消落区的综合管理与协调,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开展科学研究,指导、监督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消落区的管理工作。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消落区的保护、修复和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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