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侯某飞故意杀人案:从重从宽情节并存下的死刑适用探讨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侯某飞涉嫌故意杀人案,其情形复杂,既存在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又存在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的条件,因此在死刑的适用上需要综合考虑。
在刑事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若被判处死刑,其人身危险性需综合考虑。若犯罪情节中同时存在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节,累犯和自首等情形也会被纳入考量范围,从而影响最终的刑罚决定。在适用限制减刑时,这些因素将起到关键作用。
基本案情
侯某飞与李某通过网聊相识,并于2020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侯某飞曾多次前往安徽省淮南市探望李某。2020年11月18日,他再次抵达淮南市与李某相聚,并在当地一家酒店办理了入住手续。11月20日晚,他们在酒店房间共进晚餐并畅饮。然而,在此过程中,侯某飞怀疑有男子对李某表示了追求,但李某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因此产生了争执。在争执之中,侯某飞从桌上抓起一把水果刀,猛地朝李某的颈部刺去,造成李某左侧颈总动脉断裂,大量失血,最终不幸身亡。紧接着,他再次举起水果刀,刺向自己的颈部和胸部,并割伤了自己的左手腕和腹部,但自杀未遂。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侯某飞醒来后,通过房间内的电话,叫来了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并让他们报警。被捕后,侯某飞对持刀杀害李某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调查发现,侯某飞在2015年因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到了2019年,他服刑期满,得以出狱。
2021年8月3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21)皖04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侯某飞犯有故意杀人罪,并对其执行死刑,同时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判决公布后,侯某飞不服,提出了上诉。他在上诉中辩解称,案件起因于情感纠纷,且他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表示悔罪,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29日发布了(2021)皖刑终282号刑事裁决,判决被告人侯某飞犯有故意杀人罪行,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同时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东莞东坑律师,并对其减刑进行限制。
裁判理由
针对由恋爱、婚姻等民间纠纷激化所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此类事件往往起因明确,具有突发性质;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它们与其他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存在差异;因此,在死刑的适用上,也应采取有所区分的态度。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针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所导致的故意杀人犯罪,在适用死刑时必须极为谨慎,并需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区分。对于……被告人若具备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通常情况下不宜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死刑所发布的指导意见》(发布于2009年8月3日)中亦明确指出,针对那些由婚姻家庭、邻里争执等民间矛盾激化所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必须格外谨慎。对于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条件的被告人,除非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或人身危险性极大,通常可以考量不对其执行死刑立即处罚。
在本案中,侯某飞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其所作所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在刑期结束后五年内,他再次犯下故意杀人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受到加重处罚。犯罪发生后,侯某飞委托其所在酒店的工作人员报警,并在被捕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东坑镇律师,符合自首的条件。侯某飞因涉及情感纠葛而持械行凶,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考虑到这起案件是由于情感矛盾激化所引发的,侯某飞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当庭明确表示悔罪和接受处罚。在全面考量案件的起因、侯某飞的犯罪行为、性质以及他所具备的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节后,对其以故意杀人罪作出死刑判决,但可暂缓执行。
在讨论是否应当对减刑进行限制的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那些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可依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一并作出对其减刑进行限制的决定。在本案中,鉴于侯某飞存在前科累犯这一加重处罚的情节,并且其犯罪行为为故意杀人,若仅对其判处死缓,则刑罚显得过于宽松,故此,法院决定对其执行限制减刑措施。
裁判要旨
针对由婚恋等民间纠纷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若被告人既有前科累犯加重情节,又具备自首等可减轻处罚的情节,需全面考量犯罪动机、作案方式,过往犯罪记录的性质和刑期长短,以及被告人认罪悔改的表现等因素,依法谨慎判定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232条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2021)皖04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的(皖刑终282号)刑事判决书,已进入二审程序。
(2022年3月29日)
东坑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