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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离婚后还能要回前夫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2006年2月,熊女士与丈夫潘某因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决定协议离婚,随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熊女士夫妇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都做了约定。2007年7月,熊女士在一个朋友那里见到一张收条,收款人是前夫潘某。熊某即向朋友打听是怎么回事,朋友告诉她:两年前,他向潘某借16 万元钱用于生意上的周转,当时潘某说你们夫妻俩商量同意了的,2007年初的时候,潘某来找他收钱.他当时看约定的时间到了就还给潘某了。熊女士听后忧然大悟,原来前夫背着自己把属于他们夫妻俩的钱借给人家,而离婚时只字不提,离婚后悄悄把钱收回归为己有。熊女士气愤不已,当即打电话把前夫痛骂一顿,但是协议离婚都已经一年多了,她感到没有办法。这个朋友告诉她好像可以要回来。那么熊女士还能要求分割前夫隐藏的财产吗?她该怎么做?
熊女士可以要求分割前夫隐藏的财产。她可以到法院起诉前夫,前夫书写的收条可以作为证据,借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本例中熊女士的情况,前夫收到的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熊女士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前夫将还款的一半支付给她。如果熊女士前夫拒不答应,熊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就该借款进行分割。在起诉时,根据‘锥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熊女士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前夫书写的收条可以作为证明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她的朋友也可以作为证人在必要时出庭作证,证明借款的时间、金额及当时的情况。另外,为了让熊女士利益得到保证,熊女士可以在进人诉讼程序时对其前夫现有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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