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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因经营不善索要赔偿款 拘禁股东被判刑

时间:2018-05-15  【转载】

冯某某指使闫某某、韩某某、任某某等人将温某某强行带至一房间内,殴打、威胁、逼迫温某某写下一张50万元的欠条后,又指示温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20万元后将温某某放走。6月19日,潼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除已追缴七万元违法所得外,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温某某。

    冯某某、温某某等人成立一公司,由冯某某出资,温某某经营,因故公司被原潼关县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冯某某让温某某归还她前期投入。另有一公司温某某为股东,冯某某认为温某某有义务给员工发工资。2016年1月29日,冯某某指示闫某某、韩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去潼关县向温某某要钱,或者将人带到西安,并指示韩某某在潼关县指认被害人。之后,冯某某又指示任某某带上几个人一起到潼关带人。1月30日,被告人闫某某、韩某某、任某某及其任某某带的四个人分乘两辆车一同到潼关县城。经韩某某指认,任某某等人将温某某从其经营的公司强行带至西安,入住到由韩某登记的某酒店内,冯某某等人对温某某进行威胁,要求温某某赔偿400万元,温某某不从。当晚,又将温某某带至韩某的家中看管。看管期间,对温某某威胁和殴打,强迫温某某给冯某某写下一张50万元的欠条。后又指示温某某向冯某某的账户转账20万元,并于31日7时许由闫某某、任某某将温某某放走。

    案件审理中,闫某某、韩某某和韩某的亲属及律师,就给温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闫某某的亲属向法院交来人民币10000元、韩某某和韩某的亲属向法院各交来人民币30000元,作为对温某某的部分损失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追讨债务为由,指示其他三被告人等强行将被害人挟持到异地进行看管,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威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冯某某系共同犯罪中主犯,闫某某、韩某某、韩某系从犯,并各有依法从轻或从重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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