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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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如债务人借款后离婚,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款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如债务人死亡,继续债务人财产的继续人作为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只能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假如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为被告或者以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来提起诉讼;假如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应当答应。仅起诉保证人的,由于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当答应,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践中,常常有在借条上直接写着“担保人×××”的情况,笔者以为,因为这种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属于人格保证且保证方式不明,应视为连带保证,合用《担保法》中关于连带保证的相关划定。
2、被告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但在审讯实践中,因为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债务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的现金,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时候,有些债务人为了赖账,就会以“我没有向原告借钱,至于借条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晰”的理由来进行抗辩。笔者以为假如泛起这种情况,应当推定持有借条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资格,除非被告有证据证实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查实后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在审讯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借据上的债权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的债权人参加诉讼?笔者以为,无论是原、被告是否申请追加,法院都要依职权通知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否则就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假如其他债权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视为其抛却权利,可不予追加。假如债权人死亡,其所有的继续人都应当作为原告起诉。
1、原告主体的确定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题目
跟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商事主体交易流动空前活跃,社会资金活动比以往更加频繁,民间借贷作为简朴利便的融资手段很受资金短缺人士的青睐。不容质疑,民间借贷对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企业、个人出产及其它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活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因为民间借贷与正规的金融借贷比拟,没有监视机制、治理机制、保障机制,这势必造成了民间借贷高风险存在的隐患,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商事纠纷也逐年增加。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急剧增多。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朴,较易处理,但在审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法律合用等方面的题目。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假如原告提供借条等证据,被告否认签字,被告要承担申请字迹鉴定义务,是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要留意签名的名字是否与身份证一样。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具体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