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好意让人搭乘,车祸受伤,谁担责?
予人玫瑰,手有余香。助人为乐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有时候好心也有办坏事的时候,如果出于好心助人的本意,却由于疏忽大意造成了被帮助人人身财产损失,那么责任又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江阴市的焦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平时乐于助人的他在2016年遭遇了一件麻烦事。同事王某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4万余元。焦某倍感委屈,原来焦某与王某在一个单位上班,2015年2月28日晚下班后,焦某正要驾驶他的二轮摩托车回家,碰巧遇上下班的王某,王某请求焦某顺路带他一程。可是由于焦某事先没有带载王某的准备,因此无法提供保护头盔,但考虑到同事之间的互助好意,焦某便答应下来。不想在两人骑行至江阴市创新大道由北向南至龙泉路叉口地段时,着急着回家的焦某不顾红灯警示,加上雨天能见度低,车辆右侧与沿龙泉路由西向东行驶通过创新大道的庄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了碰撞。由于王某没有佩戴保护头盔,事故造成王某重伤。经人民医院司法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后遗轻度智力缺损九级伤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将同事焦某,连同轿车驾驶一方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对此损失,被告焦某坚持认为,是王某要求搭乘,自己好心搭载,因此原告王某的损失应当由王某自己负责。
【审判结果】
最终判决: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38714.81元,由庄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3614.44元,合计113614.44元,由焦某承担98293.15元。
【裁判说理】
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法院根据本案情况认为,因焦某机动车未按规定办理交强险,首先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焦某认为事发当天他没有做好带原告的准备,所以无法提供头盔,原告在他无法提供头盔的情况下还是强行上车,所以原告存在一定的责任,对于原告的伤残,是因为他的脑部没有保护所以造成的,所以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责任;同时事发路段不是经常走的路,是因为要送原告才走的,对于事发路段不是很熟悉。法院认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王某是强行上车,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既然允许他人乘坐车辆,就应该做好相应的防护,并安全驾驶保证乘坐人员的安全,其认为不是走熟悉的路与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联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未带头盔乘坐车辆,导致脑部受损,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考虑到焦某系好意同乘,并非有营利的目的,应减轻其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确定本起纠纷超出交强险部分由王某承担15%的责任、焦某承担55%、庄某承担30%处理为宜。王某的总损失为238714.81元,其中未超部分为60000元,其余损失178714.81元中的30%即53614.4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78714.81元中的55%即98293.15元由焦某承担,其余由王某自负。
【法官评析】
有关“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在私家车逐渐增多,自驾活动日趋活跃的现在,已经而且应该成为各位车友高度重视的问题了。本案中被告免费提供搭车的行为,构成法理上的“好意同乘”,并且是助人为乐的无偿之举,未得任何报酬,完全系好意帮助,但搭乘过程中被告的安全驾驶义务并未免除,同样作为搭乘者的原告王某,搭车行为也并不意味着其甘愿承担意外风险。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友,即便是无偿让别人搭顺风车,驾驶者也要充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护搭乘者的安全,让顺风车“顺风”也“顺心”!(江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