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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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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如何做

交通事故致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后所导致的人体伤残。根据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分为10级,从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的具体数额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以下就鉴定的相关事项作一简述: 鉴定的申请时间:应在治疗终结时。 鉴定的申请部门:向交警部门申请。 鉴定所需材料: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有关医院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的复印件;有被抚养人的,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鉴定机构,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并以人体创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评定伤残等级或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申请重新评定,也可以在法院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重新评定。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以在接可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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