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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行政诉讼中生效裁判羁束力的判定

实践中如何判断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假如该证据的效力可以直接影响生效判决的结果,可以考虑该证据是属于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诉讼标的在其他判决中一般作为证据使用,假如该证据仅仅是表述认定事实的某项过程、阶段、身份等一般证据,不是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定案依据,可以排除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2009年5月,王某在经由劳动仲裁后向某市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
王某在某公司建筑工地工作中受伤。 如何评价本案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即工伤认定通知书的效力是否已为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羁束是本案的难点,并由此产生不合:肯定则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否定则应对工伤认定通知书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
诉讼标的在生效判决中的地位。假如行政判决否定了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为正当有效的认定,就是生效判决的冲突,当事人将会持有对统一诉讼标的不同认定的两份判决书而无所适从。而后者应以为是诉讼标的被生效判决所羁束,理由如下: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一样都是裁判结论,直接影响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程序可以直接引用的正当有效的结论,其他程序不得否定,因此,符合羁束力的特性;二是假如加以否定,那么将找不到合用前述司法解释的合用对象。前部门仅仅是法官按照证据规则对证据是否采用的认定,不是判决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详细行政行为自身效力的认定,因此,这种情况不能以为是诉讼标的被生效判决所羁束。 综上,判断诉讼标的是否被生效判决所羁束,应综合以上几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在划定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明确了“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固然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审查存在行政审查与民事审查的区别,但是生效裁判的羁束力却是一个不争的法律合用规则,即不能存在冲突的法院生效判决。假如该工伤认定经由行政诉讼程序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必定导致某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与某市法院的民事判决在认定该工伤认定书效力这一事实上相冲突。 2010年6月,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决定。生效判决对诉讼标的的评价往往泛起在证据的审核与认定部门,有的也泛起在判决理由部门。对诉讼标的作出的裁判是否直接影响生效判决的效力。
生效判决对诉讼标的评价程度。 5月,王某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于6月作出王某系工伤的认定。 8月,建筑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被告人保局,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王某系工伤的认定。就本案而言,某市法院的民事判决对工伤认定书的认定清晰明了,且工伤认定书已经作为民事判决的直接定案依据。行政判决否定工伤认定书的效力就直接否定了民事判决书的结论,这是显著违法的。该市法院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赔偿王某损失,判决理由部门以为:“这份工伤认定通知书,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应为正当有效。 ”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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