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小学生课间模仿武打动作摔伤,责任谁承担?
潘某和顾某是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15年9月29日的一个课间,两人跑到教室南的一处空地玩耍,打闹的过程中,潘某被顾某拉扯摔倒,经诊断潘某右臂骨折,住院治疗期间,潘母请假对儿子进行全程陪护。
潘父认为,儿子受伤是顾某导致的,顾某的监护人应当进行赔偿,同时儿子是在学校中发生的意外,学校未能尽到良好的教育及管理义务,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校方辩称,两个学生是在进行打斗游戏中受的伤,校方也已多次进行过安全方面的教育,禁止这类行为。而且事故发生后校方也进行了及时的救助,并帮助潘某完成居民医疗保险和学平险(全称“中小学生平安保险”)的报销。学校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应再承担额外的责任。
此案有两个焦点:一是潘某受伤,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学校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由顾父、顾某赔偿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合计27121.42元中50%为13560.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学校赔偿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合计27121.42元中20%为5424.28元,扣除已付款450元,还需给付4974.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裁判说理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潘某在校园内受到同学顾某侵害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争议焦点一:潘某受伤,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主要理由:1、潘某在课间与顾某玩耍,其模仿武打动作抬起左腿,其应意识到该动作比较危险,有可能出现摔倒的情况;2、潘某作为该小学的学生,学校平时也有规定在学校里不允许玩游戏,而其行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3、作为顾某在见到潘某抬起左腿,顺势用手拉潘某左腿,致使潘某跌地受伤,故应负一定的责任,顾某系未成年人,故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及监护人顾父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二:学校虽然提供了其对学生尽了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证据,但从潘某与顾某在上午第二节课后课间时就在教室南约12米场地上玩游戏分析,可以证明学校在履行实际监管中,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比如在没有派专人在校园内巡查等,同时通过本次伤害事故的处理,能促使其在以后的管理、教育中更进一步全面加强相关制度的落实,能更好地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产生,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潘某损失的确定:对潘某主张的医疗费18553.92元,虽然审理中,潘某提出保险理赔了7000余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依据或说明,故 法院应采纳学校提供的潘某已从相关保险理赔了10721.75元的调查说明,故对潘某主张的医疗费现按7832.17元确认;对潘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800元,在规定的范围内, 法院予以确认;对潘某主张的交通费200元及鉴定费1320元, 法院予以确认;对潘某主张的护理费,虽然潘母的工作单位证明其月工资为6000元,但因未提供劳动合同及有效工资发放依据,故 法院可比照 法院所在地2015年度制造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62277元,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经计算护理费为15569.25元确认。
法官评析
教育机构在校园事故中有着基于教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尽到教育、管理、监督、保护义务时,应当承担责任。
而父母作为监护人,是孩子最重要的指引人,在生活中也要不断对孩子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增强孩子的危险意识,避免孩子在无成年人监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主审法官:周伟良 锡山区人民法院东港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