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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例

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甲、乙、丙、丁等为解决前日打架事情,由被告人甲与戊进行电话联系双方约定当晚在某厂后门斗殴,后蒋被赵某纠集,蒋某又纠集A\B\C,后发生斗殴逃离现场。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审查起诉。后经过开庭审理上述人员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刑期为蒋某2年3个月。
本案律师作为被告人蒋某辩护人对本案工作如下:
1、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蒋某,并立即复印了证据材料及时了解被告人参与犯罪起因、经过、地点、是否纠集是否持械等要点;
2、在委托后到开庭前,共会见了5次被告人蒋某,将通案有了彻底的了解;
3、开庭辩论,本律师以罪轻辩护为主要辨点,着重在是否纠集和是否持械进行辩护。
办理结果: 一审判决蒋某犯聚众斗殴罪刑期为2年3个月。
办案心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人在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卷材料,假设如果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犯聚众斗殴罪,刑期为3年以上。
在多次会见以及翻阅大量案例和法规以后,本人发现被告人甲某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蒋某非犯罪提议者,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2、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轻处罚;3、本案指控被告人蒋某有纠集情节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矛盾;4、本案证明被告人有持械行为的仅仅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违反了刑法定罪原则;5、被告人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本人辩论阶段从以上角度详细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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