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责任人的破产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等破产民事责任是指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破产法关于破产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制度的规定,以债务人名义从事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确定法定代表人等破产民事责任是在企业出现不能偿债的情况下,违反破产法规定从事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立法就明确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如《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但遗憾的是,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利用法人独立责任制度,在破产之前便以种种方式隐匿、抽逃资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债务人将企业主要有效的经营资产抽走或者将企业分立,或者另行设立数个子公司,从而使原来的企业成为空壳,申请破产后因为法人财产的独立性而不能追究另行分立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子公司的责任。对于这一问题,英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作为立法委员会的专门课题加以研究。该研究的出发点是公司的董事除了对股东负责外,还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当公司即将陷入破产境地或者已经陷入破产境地时,债权人的利益极易受到董事行为的影响,因而董事必须对债权人的利益给予足够的重视。1986年英国破产法颁布之前,公司法就有关于董事对破产公司中欺诈性交易的刑事责任和个人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个人赔偿责任的适用往往比较困难,

  因为民事责任产生的场合有些未必是严格的欺诈性交易,更多的可能是不合理或者不正当的交易。当立法委员会“考察了那些莽撞而又无信用的公司董事,利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大肆从社会公众中捞取财富而后申请破产并像‘长生鸟’一般从死亡后的灰烬中获得再生的现象,这些新成立的公司通常巧妙地将老公司的财产接管过来而把那些老公司的债权人晾在一边”。英国立法根据这些研究强化了董事个人的破产责任。澳大利亚1992年公司法改革法(the corporate law reform act 1992)规定了关于董事对企业破产的个人责任制度,依照规定,当董事知悉公司陷入无力清偿债务的境地后,对新增的债务要承担个人责任。德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时董事负有提出破产申请或者与债权人和解的义务,董事违反此种义务的将导致董事对公司或者债权人的连带赔偿义务。我国《破产法》也顺应了强化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责任来保护债权人这一立法趋势,在128条规定了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及其构成要件、责任方式。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