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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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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破产企业清偿比例的主要因素

(一)破产企业自身资产质量对清偿比例有着决定性影响

  从企业资产状况来看,企业自身资产质量越高,清偿能力也相应越高。具体而言,破产企业资产质量的高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企业资产负债率及资产变现能力。一般而言,当破产企业负债占比较低时,资产质量相对较高,其债务清偿比例也较高。根据统计数据,至今为止,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中,清偿比例在50%及以上的破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32.61%;而清偿比例在50%以下的,平均资产负债率超过400%。与此同时,企业债务清偿水平与资产变现能力也息息相关。如果企业可处置资产价值较高,且不涉及法律纠纷,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债务清偿形成保障。

  二是是否为上市公司。根据数据统计,已上市的破产企业平均清偿比例为27.77%,而非上市公司的平均清偿比例为20.06%。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性较好、套利性较强,如果执行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企业为上市公司,债权人接受债转股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加大,清偿比例也得以提高。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拥有宝贵的上市“壳资源”,关联方或政府可能会出于保护优良资产的目的,在自身资金实力完全能够覆盖的情况下,提供借款支持或承担部分债务(如ST钛白等),以尽快与债权人达成一致,避免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与此同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这类企业本身引入重组方的难度也相对较小,且重组方为尽快获得壳资源可能会主动提供资金支付部分债务(如ST宝硕等),从而使清偿比例得以提高。

  三是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债务整合或抵消的可能。当一家企业与旗下子公司因存在互相担保抵押或借贷情况而导致各自的资产评估价值过低,债务总额过高时,只要通过母子公司整合破产的方式即可有效地提升清偿比例。如浙江纵横集团重整案例中,因相互担保、资金拆借等原因,纵横集团与旗下五家子公司的债务总额高达270多亿元,破产管理人通过将纵横集团及其5家关联公司实行“1+5”整体重整,有效地降低了债务总额,同时也提高了这六家公司的债务清偿比例。

  四是企业可能拥有的账外资产。虽然一些破产企业的账面资产评估价值较低,但事实上,其控制着一些价值较高的账外资产,实际资产质量远高于账面资产质量,通过对这些资产进行司法回收和拍卖,其债务清偿比例也会相应提高。SST北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重整过程中,北亚的资产评估价值仅为3.34亿元,而其债务则高达23.9 亿元,如果其进行破产清算,则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仅为7.5%。而通过调查发现,受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SST北亚存在大量的拥有实质控制权的账外资产,破产管理人通过对这些相关账外资产进行司法追索并拍卖后,最终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升至重整执行完毕后的100%。

  (二)政府干预对清偿比例的“双刃剑”作用

  一般认为,政府在企业举债时给予的诸如安慰函、设立偿债基金等支持实际上构成了对企业债务的隐性担保,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违约风险。然而,不同于地方政府对于企业举债所表现的支持态度,当企业发生债务违约后,甚至因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时,政府对于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的态度却并不明朗。究其原因在于,企业的单笔债务濒临违约往往由自身短期流动性缺乏而导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提供支持所付出的相对成本较小;与此同时,由于企业市场融资能力直接与其历史违约记录挂钩,因此,政府尤为重视目标企业市场信用声誉的维护,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政府也愿意为企业债务“买单”,进行刚性兑付。而在企业发生实质性违约后,一方面,债务清偿比例的高低对于企业市场信誉挽回的帮助并不大,由此使得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的意愿不再那么强烈;另一方面,企业违约后通常面临着多笔债务清偿压力,政府需要提供的支持额度远高于为避免其单笔债务违约而提供的流动性支持金额,在自身可用资金的约束下,即使政府有支持意愿,其最终的支持程度也相对有限。此外,为了使破产企业尽快实现债务重组、恢复经营,地方政府还可以利用自身的行政力量向债权人施加压力,迫使债权人接受较为不利的条件。因此,与企业债务违约之前政府支持的正面作用不同,在违约事件爆发后,政府在破产企业债务清偿中并非总是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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