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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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提请继续审议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了《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了住房保障定义范围。从实践来看,棚户区和城镇危旧住房改造的居民都实行了还房或现金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法制统一原则,草案第五条政府职责增加了“完善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征收补偿制度相衔接的统筹协调机制”,第二十一条申请条件中增加了“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危旧棚户区改造,住房被征收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应当有限安排”的规定。
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一直是草案争议的焦点。今年4月,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将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成都市把经济适用住房与限价商品房等设置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并轨管理,统一为共有产权住房。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认为,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是新生事物,代表了“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改革发展的方向,草案应当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因此,草案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中进一步完善了对共有产权住房定义的规范。同时对第三十一条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和共有产权比例确定、第三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的回购和第三十八条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等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