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孩子是否有权不让离婚的父母看望自己
老陈和妻子分手。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女陈佳随母亲生活,老陈每周六探望一年7月的一天,前来探望女儿的老陈在陪女儿练体操时,发现陈佳心不在焉。老陈多次提醒女儿:“锻炼时要认真,才会有效果,身体好,也有利于学习。”“学习,学习,我就不能轻松一会儿,做你的女儿龚某的妻子脾气很不好,经常与龚某争吵打骂,为此,龚某提出要求要与妻子离婚。可是,起诉两次都因种种原因被人民法院判决不准。最近,他妻子又嫌他经常不回家住与其撕打时,将他的一只耳朵给咬掉了,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重伤。对此,检察机关已经对其妻提起了公诉。期间,龚某不但又提出要求坚决要与其妻离婚,而且还准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等费。可是,有人告诉龚某在目前龚某与妻子还没拿到离婚证的情况下,是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因为婚内没有这一说。龚某因为实在与其妻子难以和好,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执意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
该案当事人龚某不但有向其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且,有法律依据,这是因为如下的具体理由:《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起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另外,再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来看,婚内伤害不但与社会伤害一样依法应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而且,还应依法追究侵害方的物质赔偿责任。比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时,在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提出: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本案中的丈夫龚某向妻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理所当然。
真累。老陈大怒,对着女儿就是一拳。听到女儿疼得“哎哟”一声,老陈立即心疼起来,连忙把女儿送到医院,经检查,陈佳肩部软组织损伤。老陈连连向女儿道歉,不料女儿真的生气了,坚决不让老陈再来看她,并于2005年12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老陈的探望权。
律师分析律师认为老陈在探望陈佳期间,虽有过一次较严重的打骂,但平时对陈佳关爱有加。而且老陈对打了女儿一拳之事深表悔意,并向女儿表示道歉,尚未达到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所以不构成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