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已离婚是否需要承担离婚前的债务
董先生在8年前与朋友赵先生一起合伙做生意,赵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向董先生借款2万元。此后两人各自经营,董先生去外地经营生意,两人渐渐失去联系。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笔债务应由赵先生和张女士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人向任何一方请求偿还债务都应视为主张了债权,双方都有义务偿还。找到赵先生后,赵先生同意偿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自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起算,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08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近,董先生听朋友那里得知赵先生和妻子已离婚了,董先生突然想起赵先生当时还欠自己2万元,于是,便找到赵先生,赵先生虽然承认自己的所欠款项,但是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偿还。董先生再找到赵先生的前妻张女士偿还债务却遭到拒绝,张女士认为,从债务发生之日到自己离婚时已近8年时间,并且董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向自己及赵先生任何一方提出过偿还事宜,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已不受法律保护。张女士认为自己和赵先生已经离婚,赵先生单方面承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应由其自己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