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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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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房作结婚条件离婚后房产怎么分

陈某以愿意嫁给简某为条件,要求简某购买一套房产,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双方共有。后来两人分手后,陈某却不愿搬出这套房屋。陈某与简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陈某表示愿意嫁给简某,但要求简某出资购买一处房产,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后简某出资购买房屋及配套家具,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房屋登记为其与陈某共有

马先生与黄女士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和必要的家用电器,价值50多万元。半年后,马先生就外出一直在外地工作。马先生在外工作时也购置生活必备的家具,价值5万元。由于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最终两人决定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上出现纠纷,不知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首先应当确定,无论是否分居两地,夫妻婚后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产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事后陈某与简某因多次闹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并最终分手。因陈某未能与自己结婚,故简某要求陈某搬出房屋,但陈某拒不搬出。律师认为简某提交的证据和法院的调查材料能相互印证该房屋是为与陈某结婚,由简某出资购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简某出资购买该房屋是以与其结婚为所附条件,现双方已分手,所附条件无法实现。因此,陈某应返还简某房屋,并搬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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