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被告人段树春洪波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孙玉生犯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树春、邱洪波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孙玉生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7)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树春、邱洪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段树春、邱洪波,听取了段树春、邱洪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害人边奎友陈述证明:2005年8月的一天中午,邱洪波到丰台方庄的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找到其说:他们北京金天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河北省盐山县千童大街怡景花园有工程。其提出可以干,看一看现场, 邱说可以看。几天后,邱洪波、段树春两人带其到河北省盐山县千童大街怡景花园工程地。邱洪波、段树春指着一片空地对其说:这块是我们公司工程,大约9月份开工,手续正在办理中。其当时就信了。他俩对其说:建怡景花园1-20号楼,10万平方米,工程量5600万元。其当时觉得工程行同意干。几天后邱洪波提出要去浙江广大总公司考察。于是其就带着金天柏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和邱洪波一同前往浙江广大公司考察,总公司愿意干这工程,并将从北京带去的一式六份合同盖上总公司的章、法人章。邱洪波提出要在北京交40万元工程保证金。事后其和邱洪波回到北京。一两天后,其带着40万元现金卡来到成寿寺北京金天柏房地产有限公司见到段树春,段树春叫其跟着段树华到银行交钱。段树春并让段树华在农行以段树华身份证开一个帐户,于是其和段树华来到丰台区方庄三环边上一个农行,段树华用身份证开一个帐户,其用卡直接把40万元转存到段树华帐户存折上。回到金天柏公司后段树华给其开了一个收据,内容是: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四十万元整,时间是2005年9月14日,盖着金天柏公司公章,法人章段树春。段树华把收据给其,段树华给了其一份做好开工前的各项手续准备表,北京金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的公章,时间是2005年9月14日。所有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其就走了。随后一直没有开工,段树春一直拖着。到2006年1月份还不开工,其就找段树春说工程不干了,还其40万元,段一直拖着不给,其于2006年5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时是邱洪波、段树春两人跟其谈工程,提供合同骗的其。是段树春让段树华收的钱,段树华没有参与谈工程。40万元是其个人的钱。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的分公司,其是项目经理负责人,跟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承包这边工程其个人投资,其交管理费。
盐山县建设局证明:“金天柏公司”、“段氏佳豪公司”未在盐山县建设局申报千童大街怡景花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盐山县建设局也未给上述两公司核发过任何有效法律证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段树春等人在没有能力开发盐山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与被害人边奎友所在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
金天柏公司”开工准备函一份证明:2005年9月14日金天柏公司在未取得建设许可的情况下让浙江广大建设公司进驻河北盐山原化肥厂改建住宅小区工程现场,并做好开工前的各项手续及准备工作。 被害人边奎友提供的收据一张及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一张证明:边奎友给段树春合同履约保证金40万元人民币。农业银行帐户明细证明从被害人边奎友处骗得40万元人民币后随后分多次取出的情况。
段氏佳豪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申请及证明相关材料证明:段氏佳豪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在盐山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情况。被告人段树春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关家坑204号,以将“在顺义区开发的天柏家园住宅楼工程”委托代理销售为名,以北京金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鑫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书》,以收取合同履约金的名义骗取北京鑫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梁相勇人民币5万元。
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梁相勇证言证明:其是北京鑫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8月通过董春利认识北京金天柏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蒋明岩。蒋明岩又将其介绍给段树春。段树春说他公司在顺义区河北村要开发天柏家园住宅楼和商业配套设施,占地面积25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段树春并说现在是工程前期筹划阶段。其公司想要做代理要交纳5万元合同履约金,不交钱不能签订代理协议。当时段树春给其看了一份规划图,其就相信了。2004年10月25日其先交了5万元合同履约金,然后才与段树春签订协议书,是在丰台成寿寺关家坑204号,当时有段树春,姓高的会计,姓高的会计收的钱并给其开的收据。其单位交的是转帐支票。工程一直没有开工,段树春总是让等着。2005年5月份,其找段树春,让其退钱。段树春总拖着说没钱。2006年7月中旬其就与段树春联系不上了。后来其才知道,段树春被公安抓了。当时段树春给其看过规划图,其也知道他跟当地村里谈开发事宜,工程是否存在其不清楚。后来段树春说资金不到位,所以没能开工。 证人叶之龙证言证明:其是顺义区河北村村委会主任,该村同金天柏公司没有合作关系。2004年左右,村委会同北京金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住宅楼项目有接触。2004年北京金天柏公司法人代表段经理和一个姓赵的业务经理,找到其村委会准备在河北村开发住宅楼,当时该村的旧村改造住宅楼基本已完工,就同意和金天柏公司合作,准备开发一个新的住宅楼项目。当时其记得和金天柏公司签过一个合作意向书,但签好后,金天柏公司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资金投入,本来村里想先让金天柏公司投入200万元资金,搞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可段经理一直没有钱到位。后来这个合作项目就搁下了,金天柏公司经理也不来其村了。住宅楼工程一直没有开工,没有资金也没办相关审批手续,我们村不可能让施工。天柏家园住宅楼不存在。
北京鑫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一份证明:段树春以让被害人梁相勇销售北京顺义区河北村天柏家园住宅名义与其签订代理销售协议的情况。
北京鑫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帐户明细及转帐支票一张、被害人梁相勇提供五万元合同履约金收据一张证明:北京金天柏公司以合同履行金名义收取梁相勇现金五万元的事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的证明:北京金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顺义分局申报过用地手续的情况。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金天柏房地产开发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其公司200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被北京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办确定为年检不合格,被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在网上公布。北京金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申报过关于河北村天柏花园的有关立项、开工建设手续。
被告人段树春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关家坑204号,以发包虚构的“河北省盐山县千童大街怡景花园施工工程”为名,以段氏佳豪(北京)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边金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保证金名义骗取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边金斗人民币5万元。
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边金斗证言证明:2005年7、8月份,通过老乡介绍认识的段氏佳豪(北京)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称工程部经理的田汉龙,他跟其介绍说他们公司是搞房地产开发的,在河北省沧州盐山县承揽了该地区怡景花园住宅楼一期工程。大概8、9月份,田汉龙带着其到河北沧州盐山县千童大街,有两块平地,段树春在那里接待的其,段树春给其介绍说这个工程是段氏佳豪公司承揽的,还让看了这个工程的效果图,第二天就回来了。后来其又自己考察了一下,经过与田汉龙多次接触,他又跟其介绍这个工程不用垫资,该公司很有实力。这样,2005年12月30日在该公司丰台区成寿寺关家坑204号公司办公地与田汉龙签订合同。当签订合同时,有其和田汉龙,马立霞在场。其和田汉龙说好合同,在合同上都写好字,就只差盖段树春的公司合同章和法人段树春的人名章了。这时其看见段树春从外面回到公司,田汉龙将合同给段树春看了看,段树春就让马立霞拿出公司合同章及法人段树春的人名章,段树春用这两个章在合同书上盖上了,是马立霞拿出公章当着其的面盖的。盖好章,段树春又急急忙忙出去了。签完合同后,田汉龙说让其交工程人员保证金5万元,于是其将5万元交给对方,是马立霞收的钱,马立霞给其开的收据。收据的特征为:今收到河北省望都县建筑安装公司人工保证金(工资)五万元整。收款日期2005年12月30日。上面有段氏佳豪(北京)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合同的当天,田汉龙又向其要了1万元说是给老总段树春买烟的,没有打收条,后来先后两次又找其要了5000元,一次3000元,一次2000元。后来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总说马上打过资金,让其进场施工。2006年5、6月份,我们到盐山工地发现这个工程已经有人干上了,其就电话联系田汉龙,他说正在打官司呢,工程还是他们公司的。2006年7月份,其就跟田汉龙联系不上了,手机都关机了,后来跟朋友聊天时得知,段氏佳豪公司的人被公安局抓了。段氏佳豪(北京)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发包给其工程为名,一共诈骗其人民币6.5万元。 边金斗提供的其以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段树春的段氏佳豪(北京)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边金斗提供的2005年12月30日交纳保证金5万元的收据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案佐证。
被告人段树春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关家坑204号,以发包虚构的“河北省盐山县承建开发项目工程”为名,以段氏佳豪(北京)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以收取工程定金的名义骗取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常人民币20万元。
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家常证言证明:2006年5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段氏佳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段树春,当时他自称是这家公司总经理,而且他自称手里有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政府城建工程项目,这样其与段树春签订合作协议书,交纳20万元工程定金。2006年5月份,其朋友赵希英找到其说段氏佳豪公司在河北盐山有一个拆迁工程,并称他和这公司段树春关系很好。于是2006年5月17日其和胡军、赵希英就一同到河北盐山看那个要拆迁的地方,是一个化肥厂,大约5万平方米,还包括千童大街改建,看过后我们就一同到段氏佳豪置业投树春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段树春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没有实际占有被害人钱财;应按单位犯罪对段树春定罪量刑,予以从轻处罚。 邱洪波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段树春骗取边奎友40万元与其无关,其没有收取40万元的一分钱,其是无罪的。邱洪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邱洪波未虚构事实,没有将4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及行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段树春、邱洪波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中所列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段树春及其辩护人所提段树春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没有实际占有被害人钱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段树春在没有能力开发盐山工程项目及天柏家园住宅楼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钱财,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段树春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段树春及其辩护人所提应按单位犯罪对段树春定罪量刑,予以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段树春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故段树春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邱洪波所提其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段树春骗取边奎友40万元与其无关,其没有收取40万元的一分钱,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邱洪波未虚构事实,没有将4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及行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的辩护意见,经查,段树春伙同邱洪波在明知没有能力开发工程的情况下,预谋由邱洪波寻找客户,二人虚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邱洪波将被害人签字的合同带回北京交给段树春在合同上签字盖章,邱洪波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明显,其行为亦不属于职务行为,故邱洪波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树春伙同邱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段树春还单独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孙玉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亦应予以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段树春、邱洪波、孙玉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分别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孙玉生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分别量刑适当,判令继续追缴段树春、邱洪波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资有限公司位于成寿寺关家坑的办公地点找段树春谈这事。听段树春讲段氏佳豪北京公司前身是金天柏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时盐山县这个项目就是金天柏公司,后金天柏公司变更为段氏佳豪公司,这个项目就是段氏公司投资开发项目,由其公司承建,而且说这个项目是2004年就与盐山县商定了,别的也没说什么,段树春告诉其这件事由孙玉平全权负责。第一次谈话孙玉平没在场。谈完后我们就找到刘家窑的一家饭店住下,由赵希英通知段树春说到我们旅馆签协议,这样段树春就带公章来到旅店签订协议,因当时我们没有公章这样其就叫胡军回辽宁盖章和准备相关资质手续。这样回来后段树春说这个工程先要交20万元定金,工程才能确定给其。于是2006年6月17日其到段氏佳豪交的款,交完后孙玉平给其一张确认书,这张确认书是事先打好的日期是06年6月14日写的,这样其拿到确认书回辽宁,没过多长时间,孙玉平打电话说要去考察其公司情况。这样在6月20日左右他们就去辽宁。是孙玉平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去的。考察时他让其准备做一个招标计划,于是回到北京后孙玉平让其准备3万元招标业务费,后来他还给其一份图纸,于是其交完款后就制作招标书,后来胡军多方了解,得知盐山工程是没有这个项目,这样就发现被骗了。孙玉平给其介绍过这个工程,后来孙玉平还多次向其要过投标费。其认为都是孙玉平在干,段树春其后来就没有见过,都是孙玉平与其接触,段树春就签了一份协议,其交钱时孙玉平都在。
被害人王家常提供段氏佳豪公司确认书一份、合作协议书、投标书各一份、收据一张证明:段树春等人虚构工程与王家常签订盐山县城建工程,收取被害人王家常交付工程定金20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孙玉生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关家坑204号,以段氏佳豪(北京)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的身份,以收取招标业务费的名义,骗取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家常人民币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家常陈述证明:2006年6月17日其到段氏佳豪交20万元定金后,孙玉平给其一张确认书,这张确认书是事先打好的日期是06年6月14日写的,其拿到确认书回辽宁,没过多长时间,孙玉平打电话说要去考察其公司情况。6月20日左右他们就去辽宁,是孙玉平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去的。考察时他让准备做一个招标计划,回到北京后孙玉平让其准备3万元招标业务费,还给其一份图纸,其交完款后就制作招标书。胡军经多方了解,得知盐山工程是没有这个项目,发现被骗了。
收条一张证明被害人王家常交付给孙玉生招标业务费三万元的事实。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树春伙同被告人邱洪波或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孙玉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孙玉生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段树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二、被告人邱洪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孙玉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已追缴的被告人孙玉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王家常。五、继续追缴被告人段树春、邱洪波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