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培训机构拒赠课时,消费者维权获支持

时间:2017-10-17  【转载】

张先生为儿子小哲报名参加课外辅导班,并与培训机构签订了《辅导协议》。辅导课程过半,张先生要求培训机构按照《辅导协议》赠送课时,不料培训机构竟矢口否认曾作出赠送课时的承诺。为此,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培训机构的《辅导协议》,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未赠送课时的辅导费。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张先生辅导费3575.75元。

    张先生诉称,其与培训机构签订《辅导协议》,约定合同期间培训机构向小哲提供“教师一对一面授”课程辅导,辅导课时为50个小时,赠送16个小时,共计66个小时,辅导费用共计14 750元。张先生全额交纳了学费,在小哲上完48课时后,培训机构不承认曾经赠送16课时,并拒绝履行。现张先生称其对培训机构已经不再信任,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16课时的辅导费。

    庭审中,培训机构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小哲已上了48课时,其机构同意退还张先生剩余2个课时的辅导费。但是其机构并未承诺赠送16课时,因此不同意退还16课时的辅导费。

    经查,张先生所持《辅导协议》第二条“辅导内容”的下划线上手写“标准教师一对一 赠送16小时”字样,其后“共计”的下划线上手写“50”字样,在“50”的右上方手写“+16”字样。培训机构不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并提交其公司保管的《辅导协议》为证,该协议第二条仅写明“标准教师一对一”共计“50”个小时。张先生不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合同条款中的手写部分由培训机构的员工填写,但培训机构不认可张先生所持合同文本中“赠送16小时”及“+16”系其员工填写。经释明,培训机构未向法庭提交反证,亦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合同中增加的赠送课时的相关内容,形式上与合同条款中的其他字体相仿,由于相应内容由培训机构员工填写,培训机构有能力且便于提交反证,但是其未提交反证亦不申请鉴定,则应对张先生出示的合同文本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培训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则双方协议应予解除。

    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已查明,双方约定的辅导内容为“标准教师一对一,赠送16小时”,共计“50+16”小时,考虑到培训机构是服务提供者,张先生是消费者,而市场中普遍存在以“赠送”方式向消费者让利促销的做法,应认定培训机构已承诺收取相应辅导费后向张先生提供66学时的辅导课程,即作出了以打折后的优惠标准计收辅导费的承诺。虽然双方在费用标准及费用变更条款中均约定张先生所付费用为50学时的费用,但相应合同为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则应认定张先生交纳的14750元系66学时的对价。故张先生请求按照总学时66学时计算,退还剩余16学时的辅导费,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