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夫妻为生活琐事要离婚为了孩子母亲节前和好
基本案情:
谭先生和吴小姐恋爱后组成家庭,随着孩子出生、琐事增多,二人间的摩擦逐渐多起来。如今,孩子快10岁了,谭先生厌烦了争吵,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他说,妻子脾气暴躁,经常为各种琐事跟他吵架、打架,且几次为孩子换学校,两人实际已分居。吴小姐则对法官说,她的收入较为稳定,而丈夫之前经常换工作,失业时也是她用工资养家,可见夫妻感情较好。给孩子换学校,是因为丈夫及男方家人经常去学校骚扰。
经过开庭调查,法官发现,吴小姐并不愿意离婚,虽然双方关于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承担方面各执一词,但夫妻没有根本矛盾,且都想抚养孩子。于是,法官从二人的纽带孩子入手,向谭先生反复解释家庭破裂、离开母亲对孩子的伤害;劝说吴小姐为家庭幸福和童童身心健康考虑,收敛脾气体贴丈夫。机灵的童童也和法官阿姨一起,制造机会促成爸妈和好。母亲节来临前,童童的愿望终于实现,谭先生撤回起诉,和女儿一起为妻子好好地庆祝节日。
点评:
原被告恋爱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导致原告很不满,两人现在已经分居,而被告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没错的,自己的做法都是为了家庭好。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不属于上述任何一条,原、被告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