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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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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个人擅自处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由此,李波和王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轿车,应属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李波未经王艳同意就擅自转卖汽车,其行为无效,购车人应返还所购车辆。李波应当赔偿购车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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