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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大学校友毕业恋爱结婚丈夫出轨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
35岁的张娇与王伟是大学同学,在学校期间两人也不过是点头之交。毕业之后双方在同一城市打工,一次偶然机会相遇互留电话之后长期保持联系。后两人于2002年确定恋爱关系,并与200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女儿年纪尚小需要有人照顾,张娇在家一直照顾女儿。王伟则长期在外打工,两人长期分居导致两人感情淡漠。王伟常年不回家有传言道王伟在面与他人同居生子,张娇对此并没谣言并没有相信。谁料2012年王伟回到家中要与其离婚,张娇才明白村里的谣言并不是空穴来风,张娇不同意离婚,王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后王伟又外出打工。
2014年王伟回家再次提起离婚之事并起诉至法院。张娇对此满腹委屈,王伟在外打工在外地与其他女子同居生子,自己辛苦照顾女儿却换来这样的回报。心灰意冷的张娇决定同意离婚,但前提是王伟需将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6万元支付给自己,并协助其将女儿的户籍迁回自己户籍所在地,帮女儿办理改姓问题。离婚后王伟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伟、张娇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王伟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2年,原告王伟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尚未改善。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准予离婚。
点评:
原被告是校友恋爱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在家照顾孩子,原告则外出打工,两人长期分居导致两人感情淡漠。原告后来因为出轨要求离婚。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属于上述第四条,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原告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2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尚未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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