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妻子爱赌博不能自拔丈夫起诉要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巫某(男)与被告唐某199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相知,不久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唐某于2000年3月生育儿子巫甲(化名),2011年9月巫某与唐某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巫某发现妻子唐某平时好吃懒做,而且有嗜赌的坏习惯,经原、被告双方亲友多次劝告,唐某都没有改掉赌博的恶习。2008年10月,巫某与唐某为了唐某赌博一事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唐某一气之下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过家。巫某觉得妻子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做母亲的责任,于是将唐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
此案受理后,主办法官多次进村入屯寻找被告唐某,想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案件材料送达给她。由于没有找到被告唐某,主办法官充分征求原告巫某的意见后,决定在报纸和村委公告送达案件材料给被告唐某,并启用公告程序审理此案。
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巫某与被告唐某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自由结婚,但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唐某有赌博的恶习,经过双方亲友多次劝告都没有改掉,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2008年10月至今,原、被告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开居住已经有5年多时间,原、被告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巫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准予原告巫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婚生儿子巫甲由原告巫某抚养的判决。
点评: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吃懒做还爱赌博,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也未能改过。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属于上述第四条,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自由结婚,但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有赌博的恶习,经过双方亲友多次劝告都没有改掉,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2008年10月至今,原、被告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开居住已经有5年多时间,原、被告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