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结婚后未变更“婚否” 夫妻离婚煞费周折
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的户籍登记手续,几年后,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因户口簿上登记的婚姻状况与结婚证不一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只好向法院请求诉讼离婚。
家住邕宁区的小梁与重庆妹子小唐于2010年12月30日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俩人正式结为夫妇,过起了二人世界。但好景不长,俩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逐渐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在处理家庭事务上意见总是相左,难以达成一致,经常为此发生争吵,互不相让,苦恼不堪。之后,俩人开始分居,小唐回到了重庆,这一分就是好几年,为了结束这段走到尽头的婚姻,小梁决定与小唐离婚,可是小唐一直不回来,无法协议离婚。2017年2月,小唐在小梁的苦心劝说下回到了邕宁,第二天,便和小梁一起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本想着领证后大家就解脱了,不料,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审核离婚申请材料时发现小梁的户口簿上登记的婚姻状况是“未婚”,并且户口簿登记的日期是2012年10月22日,在他们201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之后。通过查询结婚登记档案,小梁登记结婚时提供的户口簿上登记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登记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4日。小梁现在申请离婚提供的户口簿是结婚登记后重新办理的,而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仍然显示“未婚”,由于户口簿登记的婚姻状况与结婚登记不一致,民政局要求小梁先去公安机关变更户籍登记的婚姻状况后再来申请离婚,或者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因没有及时变更婚姻状况而无法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小梁非常后悔,加上小唐这次回来,前后只向单位请了三天假,而且已经订好了返回重庆的火车票,如果等小梁去公安机关变更户籍登记的婚姻状况后,再到民政局办离婚手续就来不及了。无奈之下,小梁与小唐只好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经过邕宁区法院调查核实,小梁结婚登记后他的户口簿因需要换领新证而重新办理过,由于换证时没有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婚姻状况已经变更,故公安机关按之前登记的信息换发新的户口簿,上面登记的婚姻状况还是“未婚”。经邕宁区法院主持调解,小梁与小唐自愿离婚,和平分手。
法官提示:
类似小梁这种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变更登记手续,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仍然显示“未婚“的情况,在实践生活中非常普遍。有的夫妻一方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籍的,公安机关可直接将两人的婚姻状况从“未婚”变更为“已婚”;有的夫妻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籍,仍继续保持着各自户籍分开登记的状态,这就出现了已经结婚而户口簿上登记的婚姻状况仍是“未婚”的情况,直到小孩出生需要落户到夫或妻一方的户口上时,公安机关在办理小孩入户手续时才一并将夫或妻一方的婚姻状况予以变更,尽管如此,也会出现夫或妻一方的婚姻状况变更为“已婚”时,而没有变更的另一方,户籍登记上的婚姻状况仍然显示“未婚”的尴尬情况。许多人都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以为领取了结婚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变不变更无所谓,直到后面办理相关事宜,需要提供结婚证和户口簿时,因户口簿上还登记着“未婚”,与提供的结婚证不一致,无法顺利办理相关事宜,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才意识到变更的重要性。
在邕宁区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就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因户口簿上登记的婚姻状况与结婚证不一致,无法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向法院请求诉讼离婚。这种结婚登记后不变更婚姻状况的现象,也容易给重婚者提供可乘之机。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民政局,由于不具备统一查询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的条件,已婚一方利用这一漏洞,再次以户口簿上登记的“未婚”身份骗取结婚登记。因此,公民因结婚、离婚等事由需要变更户口登记内容时,应向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变更登记,公安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婚姻当事人决定离婚,如结婚时未变更婚姻状况的,应先到公安机关变更后,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通过法院请求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