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男子否认非婚生子拒绝鉴定 法院依法推定亲子关系
当前“非婚生子女”现象不断出现,涉及到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司法案件增多。当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证据,而另一方否认并拒绝做亲子鉴定以逃避承担法定义务时,如何处理?
近日,我院审结原告王蕾(化名)与被告莫宇(化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原、被告的非婚生儿子王友松(化名)由原告王蕾抚养,被告莫宇支付儿子相应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直至儿子能独立生活。
原、被告于201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双方认识之前各自有家室,后逐渐发展为同居关系。2015年5月双方在某宾馆开房,次月原告发现怀孕。原告遂于发现怀孕当月与分居三年的前夫离婚。2016年2月,原告在医院生育儿子王友松。王友松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携带抚养。2016年6月底,原、被告关系开始恶化。2016年11月18日,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儿子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亲子鉴定,但是被告表示不认识原告,未与原告同居,并以原告无事实依据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
被告莫宇与王友松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成为本案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告怀孕周期,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排卵期、怀孕及给孩子取名等等)、开房记录、电信业务凭证、合照、视频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被告莫宇系王友松的父亲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原告已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被告莫宇虽否认,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在法院明确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仍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可以推定被告莫宇与王友松存在亲子关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