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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居间不成拒绝还款 缺席审理照样判决

时间:2017-09-28  【转载】

2017年3月,小雨欲将其经营的位于南宁青秀区民族大道某商铺铺面转租,小何有意租赁该铺面。双方口头约定,由小雨与铺面业主沟通,若促成小何与铺面业主直接签订铺面租赁协议,小何支付小雨1.5万元费用,若无法促成,则小何不租赁该铺面。2017年3月11日,小何依约向小雨汇付了1万元预付款。之后,小雨表示无法找到业主,明确无法促使小何与业主签订铺面租赁协议。小何认为小雨无权收取报酬,遂要求小雨退还已交付的1万元,小雨不肯退还。3月21日,小何委托律师向小雨发函,小雨仍置之不理。无奈,小何诉至法院。

  我院受理后,邮寄送达传票等相关材料,依法通知小雨参加诉讼。小雨签收后,没有按照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小雨经法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小何主张与小雨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小雨收到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未答辩,故法院采信小何该项主张。法院认为,小何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实际预付1万元,小雨未能完成小何委托的事项,小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该笔款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小雨作为居间人,未尽到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未促成合同成立,且未能提供在居间活动中作为必要费用实际支出的证据,应全额返还委托人预付的报酬。据此,法院认定小雨获得小何支付的1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额返还小何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些被告不愿面对诉讼,拒收法院寄来的起诉状、传票等,或者即使签收法院文书后却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以为这样便可置身事外,回避责任。殊不知,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反倒对自己是相当的不利,等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却发现自己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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