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急于离婚多分财产给原配 离婚后反悔虚假诉讼被驳回
张某与李某原系恩爱夫妻,后张某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张某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到法院调解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多分给了李某。事后,张某后悔,请其朋友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李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15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近日,马山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该案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田某不具备资金出借能力及出借事实
经公开开庭审理,该诉讼的原告田某自述其从事运输行业和小额放贷业务,借给张某夫妻的150000元系他人偿还并存放在自家保险柜内的现金,但庭审中却说不清是谁向其偿还。主办法官据田某自述依法查询其银行明细,发现被告张某出具借条给原告的前两天,原告田某银行账户上的所有存款加起来不足100000元。由于原告田某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实150000元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其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不清楚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张某资金流向前后矛盾
被告张某主张向田某借款时李某并不知情,借来的款项150000元全部用于电动车生意经营等,并详细列举了以下六笔资金的流向:定购电动车电池金额27600元、支付电动车门店租金30000元、电动车门店装修预付款30000元、30000元某保险营销门店租金、将向原告所借款项中的29000元现金存入其中国邮政银行账户、余款用于购买电动车门店办公桌等设备。经法院调查核实,被告张某列举的以上六笔资金流向均与收款收据、发票、银行流水账的信息不相符。
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所陈述的交付方式与事实不一致
庭审中,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均表示150000元本金及利息21000元均系现金交付,双方没有通过银行进行交易,但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银行明细,查询到2015年12月16日被告张某转账4000元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张某均称系支付150000元的利息,但根据双方的利息约定,每月利息是3000元,这与约定的利息不一致。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查,马山县法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款交易经过疑点重重,前后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