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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员工加班须通过公司批准方可生效

案情介绍

一家外资企业对于所有员工有这样的规定:若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员工须向其主管书面提交加班申请,由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班。黄小姐2013年6月应聘到公司工作,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黄小姐在这家外资公司做财务工作,每月提交财务报表之前的几日,工作繁多且任务紧迫,为了及时完成报表工作,黄小姐就在下班后加班。黄小姐虽然知道公司规定加班需要申请,但他觉得每次加班都打书面报告太麻烦,而且自己加班单位领导都是知道的,自己的考勤卡上也有加班时间的记录,因此一直没有书面申报批准。一年后,黄小姐劳动合同期满且未续签,同时黄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应得加班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中,劳动者加班没有经过单位同意,那么该员工的加班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劳动律师认为,黄小姐虽然手中持有《劳动合同》、电子考勤卡记录和工资单,但是其加班行为并没有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操作。故而,其加班行为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所称的需支付加班工资的延长工作时间行为。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对黄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也是合法的。而法律意义上的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加班”行为,一般是单位要求或单位安排的。只有如此性质的“加班”行为,才能依据《劳动法》的第44条规定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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