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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保安因过路琐事发生冲突被殴致死 伤人者获刑十年

时间:2017-08-27  【转载】

2014年5月14日,原平市长梁沟镇龙眼村村民赵大(化名)在村委会院内给其子办结婚喜宴。14时许,赵大的太原亲戚张大(另案处理)等人饭后驾车准备经龙眼村村南的忻州神达卓达煤业有限公司煤场翻山绕宁武县回太原市,被该公司保安小李(化名)等六人以矿区禁止外来车辆通行为由阻拦。赵四(化名,己判刑)得知后,就让该村村长赵六(化名,已判刑)前去处理,后二人伙同被告人小田(化名)和小张(化名,另案处理)共四人前往卓达煤场,在保安室内与保安发生冲突。期间赵六唆使同伙斗殴,小田、小张、张大持镐把等工具对被害人小李等六人进行殴打,赵四在现场对保安进行了谩骂。小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五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赵六亦在打斗过程中被对方打伤出血。经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死者小李系被他人以钝性物体打击头部及体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引发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他保安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小李及其所在公司在本案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对引发本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经查,卓达煤场在龙眼村集体土地设卡拦截正常通行的普通轿车,继而引发冲突,确实不妥,但该村和卓达煤场矛盾由来已久,赵六作为村长,在冲突发生后,不能理性、冷静处理,而是带领人员与保安发生身体接触,引发械斗,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小田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所查明小田持械积极参与打斗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田伙同他人持械殴打保安,致一人死亡、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田与赵六等人系共同犯罪,受赵六纠集,持械积极参与打斗。案发后,小田自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小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官寄语:这起案件仅起因于过路的口角纠纷,双方并无深仇大恨,但竟能发生致使被害人身亡的惨剧。一件小纠纷竟演变成了一件发人深省的命案,一个人因此失去了世间最为宝贵的生命,一个人为此背负重罪锒铛入狱;两个原本平安、幸福的家庭,瞬间变得支离破碎,也使时时牵挂与深爱着他们的家人们无谓地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之中。试想,如果当初双方能够理性地面对纠纷,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这场令人痛惜的人间悲剧就不会发生。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不仅足以让被告人幡然悔悟,亦应引起世人的感悟与深思。实践中,很多故意伤害案都是因为琐事一时冲动所引发,法官再次诚恳地提醒大家,遇到纠纷一定要泰然处之,冷静对待,切莫一时冲动大打出手造成他人伤害并使自己受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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