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处理
王某与林某登记结婚。王某父母出资10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
王某与林某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但双方对上述房产的处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父母所购买,该房屋应属其个人财产;林某则认为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述房产应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上述房产为王某父母出资所购买,且该房屋产权只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说明该房屋只是对王某个人的赠与,并不是对王某与林某的共同赠与。因此,上述房屋应属王某个人的财产,而不是王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