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效力
A与B结婚已经五年,感情一直不是很好,两人一直在协商离婚事宜,但因对共有的一套登记在A名下的价值约120万元的房产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直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丈夫A乘妻子B外出,将该房屋作为自己个人房产与买受人C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C,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妻子B得知后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A与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追回该房屋。妻子B的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C在购买该房屋时并不知道该房屋属A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C当时认为该房屋是A的个人财产,故C购买该房屋属于善意,C按市场价120万元支付了房款,且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故在本案中应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认定A与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妻子B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