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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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红橡木门变成人工橡木门 法院判赔285万元
时间:2017-07-26 【转载】
重金购买的橡木门,装到家里却变成了人工橡木。日前,重庆一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装修引起的消费者维权案。
为装修房屋,郑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工程设计员马某对本案所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郑某在某家居商场S家居店与王某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家居,明确门木料为美国红橡,材质假一赔十,价格为95万,郑某在S家居店提供的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上签注:以马某设计为准。随后,马某的助手廖某在报价明细表上签字,该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载明的定制家居的材质与前述《定/销货单》约定的材质不一致。王某经营S家居店由洪某承接后,洪某认为廖某系马某的助手,其签字行为代表郑某,但郑某予以否认。上述《定/销货单》及相关协议签订后,在前述产品安装过程中,郑某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检测,涉案产品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郑某认为洪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洪某返还货款70万元,赔偿285万元。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般情况下,业主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材质进行选择,更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已经确定的材质进行更换。在郑某对马某授权前后,郑某提出了明确的材质要求,对马某的授权不包括对材质的确认,且并未授权廖某,因此廖某的签字不能代表郑某对材质进行了变更。另一方面,洪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何正当理由变更原约定的商品材质,从而形成廖某签字的报价明细表,且该明细表上的材质大多由原约定的天然木材变更为人工合成材料,而明细表上对原约定的95万元总价款并未进行变更,显然不符合常理。洪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法院对郑某、龚某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洪某退还原告郑某、龚某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法官提示:
由于大额消费涉案价款较高,因此涉案产品集中于汽车、家具、奢侈品、家用电器等领域;二是涉案商家的不当行为以欺诈为主,由于大额消费所涉产品的生产制作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消费者仅以产品外观很难辨别产品质量,因此部分商家在销售此类产品时,以隐瞒产品真实情况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三是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由于大额商品在生产技术上的专业性,消费者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需要借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鉴定费用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为装修房屋,郑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工程设计员马某对本案所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郑某在某家居商场S家居店与王某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家居,明确门木料为美国红橡,材质假一赔十,价格为95万,郑某在S家居店提供的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上签注:以马某设计为准。随后,马某的助手廖某在报价明细表上签字,该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载明的定制家居的材质与前述《定/销货单》约定的材质不一致。王某经营S家居店由洪某承接后,洪某认为廖某系马某的助手,其签字行为代表郑某,但郑某予以否认。上述《定/销货单》及相关协议签订后,在前述产品安装过程中,郑某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检测,涉案产品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郑某认为洪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洪某返还货款70万元,赔偿285万元。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般情况下,业主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材质进行选择,更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已经确定的材质进行更换。在郑某对马某授权前后,郑某提出了明确的材质要求,对马某的授权不包括对材质的确认,且并未授权廖某,因此廖某的签字不能代表郑某对材质进行了变更。另一方面,洪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何正当理由变更原约定的商品材质,从而形成廖某签字的报价明细表,且该明细表上的材质大多由原约定的天然木材变更为人工合成材料,而明细表上对原约定的95万元总价款并未进行变更,显然不符合常理。洪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法院对郑某、龚某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洪某退还原告郑某、龚某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法官提示:
由于大额消费涉案价款较高,因此涉案产品集中于汽车、家具、奢侈品、家用电器等领域;二是涉案商家的不当行为以欺诈为主,由于大额消费所涉产品的生产制作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消费者仅以产品外观很难辨别产品质量,因此部分商家在销售此类产品时,以隐瞒产品真实情况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三是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由于大额商品在生产技术上的专业性,消费者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需要借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鉴定费用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来源:市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