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刑释男子不思悔改 盗窃摩托获刑入狱
时间:2017-07-26 【转载】
一男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因盗窃他人摩托车被抓。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6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盗窃摩托车。当晚,二人来到巫山县大昌镇宁湖西路14号楼下院坝,李某某在院坝外公路上望风,张某某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两轮摩托车推至公路上后,李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继续将该车推行至大昌镇国良加油站附近时,因害怕被人发现,遂将该车丢弃后逃离。被盗摩托车现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600.00元。2016年9月6日18时25分左右,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巫山县大昌镇云涛网吧楼下公路边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奎屯监狱服刑期间减刑2年1个月,于2011年8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6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返还了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6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盗窃摩托车。当晚,二人来到巫山县大昌镇宁湖西路14号楼下院坝,李某某在院坝外公路上望风,张某某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两轮摩托车推至公路上后,李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继续将该车推行至大昌镇国良加油站附近时,因害怕被人发现,遂将该车丢弃后逃离。被盗摩托车现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600.00元。2016年9月6日18时25分左右,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巫山县大昌镇云涛网吧楼下公路边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奎屯监狱服刑期间减刑2年1个月,于2011年8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6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返还了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巫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