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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同名商户让人误解 法官释法引导正确诉讼

时间:2017-07-26  【转载】

在同一个地点竟然会有两个名称完全相同的经营者,大牛(化名)在李某的“都市情缘”婚介所成立之前,就已经和“都市情缘”婚介所签订服务合同。但是李某经营的婚介所拒绝履行该合同,大牛将之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喊冤,被告竟也叫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南岸区法院对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并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大牛年近三旬仍形单影只,为早日找到称心如意的伴侣,大牛想到通过婚介所搭桥牵线。2016年9月11日,大牛来到万达广场,通过对比之后,选择了一家名为“都市情缘”的婚介所。当日,大牛与都市情缘婚介所签订服务合同,支付5888元会员费成为该婚介所的铂金会员,都市情缘婚介所将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内为大牛提供婚介服务。

  大牛成为该婚介所的铂金会员后,回家耐心等待红娘电话。一个月过去了,大牛没有接到任何一个电话。大牛满心疑虑的来到万达广场准备问个究竟,到场后却发现都市情缘婚介所的办公场所满屋狼藉,签订合同时满口承诺的婚介所已经人去楼空。大牛不甘心竹篮打水一场空,之后又多次来到万达广场一探究竟。2016年11月6日,大牛惊喜的发现,都市情缘婚介所又开始营业了,相同的地点、相同的名称,只是换了一批工作人员。大牛满心欢喜的向工作人员出示了自己的合同和交费凭据,要求婚介所继续履行合同。然后婚介所却告知大牛,他们是刚开业的机构,在此之前并没有和大牛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没有收取过大牛任何费用,因此不会为大牛提供任何服务。大牛一怒之下,将李某经营的都市情缘婚介所诉至法院,要求婚介所退还5888元会费。

  2017年4月7日,南岸区法院开庭进行审理。都市情缘婚介所甫一到庭即大声叫屈:大牛签合同、刷卡付费的时间是2016年9月11日,而被告却是在2016年10月27日才登记注册,2016年11月初才开始营业,自己根本不可能在开业之前就已经与大牛订立了合同。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大牛提交的服务合同上,加盖印章的机构名称虽然与大牛起诉的被告名称完全相同,但是两个印章的编码却不一样。被告举示的证据材料也显示,被告的确成立于大牛签订合同时间之后。由此看来,虽然两个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完全相同,但必然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为什么会在同一个地点会有两个名称完全相同的经营者,法官询问后,被告才道出实情:原来,在万达广场这幢写字楼里聚集了大量的婚介所,2016年10月底,李某决定在此开业。李某租下办公室后,发现办公室里遗留有大量的资料,显示在此经营的前一个婚介所名称为“都市情缘”。李某认为“都市情缘”原有的市场影响力可以继续沿用,同时也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于是李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设立了相同名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

  庭审结束后,法官进行核实发现,在万达广场这幢写字楼里,的的确确设立有两个名称完全一样的“都市情缘”婚姻介绍所并继续存续,前一个婚介所是马某于2016年3月8日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后一个婚介所是李某于2016年10月27日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而与大牛签订服务合同的婚介所,是马某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而非李某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依照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而个体工商户所使用的名称,不要求具有特定性、唯一性。也就是说,两个不同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相同的名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注册名称相同,但他们是独立的主体。法官对大牛进行释法后,大牛也认识到自己起诉李某的婚介所错误。为此,大牛当即申请撤回诉讼,并表示将会重新选择被告另行诉讼。

  南岸区法院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起诉时只需要明确的被告。但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时,需要确定原告起诉被告是否正确。如果原告起诉被告不正确,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确定正确的被告十分重要。如果起诉不当,将会极大影响权利的实现、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有必要查清被告的身份信息。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建议核实其住所和公民身份号码;如果被告是法人的,建议核实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被告是其他组织的,建议核实负责人、经营者、住所地和工商登记注册号。如果在起诉前,原告能够查清被告身份信息,将会极大缩短诉讼进程,尽快实现诉讼权利。
来源:南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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