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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广告宣传的卖点无法实现 涉嫌欺诈该点获三倍赔偿

时间:2017-07-26  【转载】

 经销商以亮点宣传的随车管家系统,在车辆售出后,消费者加装未果,经咨询厂家得知,该全系车型均不能实现远程启动。一旦消费者索赔,是按照全车的3倍还是按该缺失功能的3倍予以赔偿?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欺诈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仅对缺失的功能部分予以退还并3倍赔偿。

  2015年8月26日,沃尔沃汽车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沃尔沃2016款V40”车型的宣传广告,载明:“一键遥控完成车内预冷与预热”、“配备了Volvo on call,一项车载智能多功能服务系统”,“利用随车管家APP,您可以提前远程启动引擎”等。

  8月28日,重庆万友公司对该广告进行了微信转载发布。同年9月,吴先生在微信平台了解到V40车型的宣传广告内容,认为符合自己的使用要求,遂于同年11月29日与重庆万友公司签订了《新车订购协议》,约定车价27.5万元(车价含加装豪华安全选装包和随车管家金额、赠送3 000元护板)。2016年4月1日,吴先生提车。4月8日,吴先生车辆上户交纳购置税2.45万元。后,吴先生在用车过程中,发现该车不具有广告发布的“遥控远程启动引擎并完成车内的预冷预热功能”,于4月13日找到重庆万友公司,经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厂家,被告知V40全系车型因发动机缺少相应的模块不支持远程启动。

  4月15日吴先生申请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电子信息进行保全。16日,万州公证处证明微信发布““沃尔沃2016款V40 冷暖尽在指尖”、“提前用手机远程开启空调”等的广告内容属实。 

  经审理还查明,V40全系车型未原装配置随车管家,需选装配置,价格为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万友公司、沃尔沃汽车中国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将“沃尔沃2016款V40”车型配置随车管家后本不能实现的“遥控远程启动引擎并完成车内的预冷预热功能”当成该车型的一大卖点进行广告发布,给吴先生造成了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但配置随车管家只是V40车型的选装配置,该配置的有无并不影响该车的主要功能和安全性能,吴先生要求按照全车价值的3倍赔偿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判决重庆万友公司退还吴先生选装配置随车管家的费用6000元,并3倍赔偿损失,合计2.4万元。

  一审宣判后,吴先生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经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吴先生主张以全车价值的三倍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从广告内容“一键遥控完成车内预冷与预热”、“沃尔沃2016款V40配备了Volvo on call……”来看,其并没有明确随车管家系统是该款车型的原装配置还是选装配置,而是将一键遥控完成车内预冷与预热功能作为了该款车型的一大卖点。重庆万友公司作为经销商,转载广告,并在销售该款车型过程中,也误认为该款车型加装随车管家系统后能够实现手机APP遥控完成车内预冷与预热。但在吴先生试用该功能未果后,重庆万友公司及时向厂家咨询,并将结果反馈吴先生,随后撤销了前述宣传广告,从这一系列行为证明,该公司主观上并无明显的欺诈故意。

  其次,诉讼中吴先生撤回了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说明吴先生对其所购车辆是能够接受的。既然能够接受所购车辆,其主张按整车价格的3倍赔偿就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

  再次,一键遥控完成车内预冷预热功能系随车管家系统中22项功能中的一项。即便吴先生在浏览宣传广告时不知晓随车管家系统系选装配置,但其在购车挑选款型时,其购车协议和标准配置表能够予以证明随车管家系统系选装配置。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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