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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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标明添加剂名称产品,消费者索十倍赔偿获支持
时间:2017-06-30 【转载】
2015年6月19日,四川小伙小鸣在西安一超市购买了价值418元的熟食类食品。细心的小鸣发现该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磷酸盐,磷酸盐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常用的食品级磷酸盐有30多种,而该产品上并没有依法标注磷酸盐的具体名称,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小鸣将经营超市的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经审理,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表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而在《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不存在磷酸盐这一食品添加剂名称。据此认定本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食品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莲湖法院依法支持了小鸣的诉求。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食品生产者一定要按照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并按照规范对食品添加剂予以注明,让老百姓真正的拥有“舌尖上的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