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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擅自改变耕地性质用途 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时间:2017-06-12  【转载】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对原告陈某强诉被告陈某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宣判:“驳回原告陈某强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强与被告陈某权是同胞兄弟,其父母都健在,均为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腾扬村第二组组员。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农村实行了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原、被告的父亲陈某为户主,承包到了该组相应的责任田。1989年间,陈某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在承包的责任田上建成了原告现住的房屋;2008年,被告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在同一块责任田上亦建成了被告现住的房屋,原、被告将自己耕种的责任田变成了宅基地,至今仍未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原、被告的房屋之间有约2米宽的空地,因分配父母亲名下的房屋及建屋使用周围的土地,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发生纠纷。2013年间,经腾扬村委会干部主持调解,原、被告及其胞弟陈某安、父亲陈某达成一致的房屋分配协议,其中也包括将责任田规划作为以后自家出入通道等内容。2016年9月间,被告在争议地点建化粪池,从而引起双方的纠纷。

  法院认为,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建造房屋的责任田,性质属于农用地,在法律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列,原、被告没有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建成房屋,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是承包的责任田,至今性质没有依法改变,被告在责任田上建化粪池,而原告却要将之留作以后作通道使用,原、被告的行为和要求都是违法的。要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至于村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涉及到改变责任田的农用地性质的部分,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拆除原、被告屋背间新建筑的化粪池,留作其以后作通道通行的主张,是违法的,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在农用地的违章建筑有争议,原告依法应向政府部门提出,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玉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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