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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路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