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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排水引发邻里房屋纠纷,法院如何调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时间:2025-12-04 19: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近日,应县法院联合村委会东坑镇律师,成功调解了一起纠纷,该纠纷是因邻里排水而引发的房屋受损方面的纠纷,通讯员是武建都。 本报讯 ( ) 。

是应县南方泉乡那个小山门村的村民甲以及村民乙,作为二原告,跟村民丙也就是被告,他们是那种房前房后的邻居关系,二原告的房屋在前面,被告的房屋在后面。今年这个雨季的时候降水特别频繁,二原告发现自己家房屋出现了裂痕,墙体呢还存在下沉这个现象哒。经过仔细排查以后发现,症结在于被告在二原告房屋的后墙处设置了出水的管道,并且还没有做防渗水处理,被告院子里面的雨水全部都是通过这个管道流向二原告房屋的后墙,因为长期浸泡所以导致墙体下沉啦。

为了将问题给解决掉,二原告先是朝着村委会去反映相关情况,村委会进而多次负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然而都没有能够达成一致的结果。二原告觉得,被告所做出的不当排水这一行为致使自家房屋遭受损害,按照道理来讲应当停止侵害行为、把影响给消灭掉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才行。由于被告拒绝给予赔偿,二原告于是就向应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被受理之后,法官张勇军一直以“如我在诉”的理念作为指引,深深植入“公正”以及“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进行换位思考:要是自己身为房屋受损的原告,面对着居住方面的隐患还有财产损失,最为迫切的需求便是及时消除影响并且修复房屋;若处于被告的角度,同样需要明确责任的边界,这一方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保障,另一方面也是维护邻里关系“和谐”的前提。

因双方是同村居住,要是简单进行判决,极有可能致使矛盾激化,进而将邻里间的“和谐”给破坏掉;与此同时,房屋修缮所需费用得由相关的机构去鉴定,如此一来便会额外增添诉讼成本东莞东坑律师,这并不契合“高效解民忧”的司法追求,鉴于要切切实实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和谐”“公正”的要求,达成有效化解矛盾、促使邻里和睦的目的,法官张勇军亲自前往案发现场去查勘实际情况,还主动邀请熟悉村情民意的村党支部书记以及支部委员一同参与调解工作,凭借基层力量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以一种“接地气”的方式推动双方放下对立情绪,能够理性地交流沟通。

调解之时,张勇军法官细致地向被告讲述清清楚楚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现场的查勘情形明确定义侵权责任,凭“法理”去守护“公正”;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围绕着“和谐”邻家关系劝告双方站在对方立场思考,提示彼此别因一时的纠纷损害情谊。法官同村委会在对法理的持守还有情理的兼顾下,把“公正”与“和谐”这些理念融入到沟通的整个过程里,逐次地消除了双方间的对立情绪。

最终,双方在对于“公正”的责任划分界定以及“和谐”的邻里期望诉求当中,放下了彼此之间的分歧,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规定被告要一次性赔偿二原告房屋损失,总计是1.3万元;村委会需要负责协调、指导被告,在11月30日之前消除排水方面存在的隐患,封堵原来的排水管道,并且另外修建不会影响二原告房屋安全的新排水设施;双方针对本案纠纷,不会再有其他方面的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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