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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2025年起,这些用工情形如何确定责任主体与适用法律?

时间:2025-12-04 19: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5〕12号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为了正确地审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审判的实践情况,从而制定出本解释 。

首先是第一条,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把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接着会出现一种状况,就是这个组织或者个人所招用的劳动者,提出请求,要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并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他们挂靠在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名下进行对外经营,而该组织或者个人所招用的劳动者,提出请求,希望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要求其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以及在认定工伤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一系列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会依法给予支持。

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要是已经订立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去请求依照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会予以支持 。

(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依据用工管理行为,全面综合去考虑工作时间这一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工作内容这一因素,以及劳动报酬支付这一因素,再加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相关因素,进而确认劳动关系。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劳动者提出请求,该请求是要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去承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等责任,对此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会予以支持,然而存在除外情况,也就是关联单位之间依据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等进行了约定,并且这种约定是经过劳动者同意的,那么就是除外的情形 。

当外国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构建起用工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而该外国人诉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时,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五条,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够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要是当事人申请让外国企业追加进来参与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第六条,用人单位要是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跟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就得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以月为单位来计算,要是不满一个月的情况,就按照该月实际的工作日来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对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不过,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劳动合同届满的情况下,存在这般一些情形之一的时,人民法院判定劳动合同之期限依照法律规定自动延续,此状况是不属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第九条,有证据可表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那种“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当劳动者请求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要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来作依据,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为顺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一)这种情形下,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使得劳动合同期限被延长,并且两方面累计起来达到一年以上,当延长期限到达届满的时候 。

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会自动续延,续延的期限到了,情况是这样的;。

在劳动者并非由于自身原因,依旧处于原来的工作场所,且依旧坚守原来的工作岗位工作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予以变换,不过接着对劳动者持续展开劳动管理,而此时合同期限已然到期的情况 。

(四)通过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规避举动,再次订立劳动合同,当该劳动合同期限到达届满状态时。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依旧在用人单位那里工作,用人单位没有表示产生异议,且超过了一个月的时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按照原来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之下,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对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假如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请求该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那么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

第十二条, 除对劳动者给付正常劳动报酬之外,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服务的期限,并且提供特殊的待遇。当劳动者违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此时,人民法院能够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来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并不知晓,也未曾接触,此时劳动者要是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产生效力,那么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劳动者知悉、接触的那些和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竞业限制条款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并不相适应,当劳动者就此事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的部分算无效时,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凭借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缘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劳动者违背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是请求劳动者依照约定返还已经给付的经济补偿,并且支付违约金,那么人民法院会依法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期满,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在诉讼过程中期满,不存在应当依法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形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劳动者已然和别的用人单位构建了劳动关系,这对完成该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又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之后,却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东莞东坑律师,没有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去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以前,用人单位已然组织劳动者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经过该检查劳动者并未患上职业病 。

(二)在一审法庭这边,直至辩论终结之前,用人单位安排组织劳动者去做职业跟健康方面的检查,然而劳动者却并非有着正当的理由从而拒绝去进行检查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若违法进行解除、终止能够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是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之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的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所提及期间的工资。

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这件事上,对于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而言,他们应当各自去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 。

第十九条,倘若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事先有约或者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定此约定或者承诺是无效的。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依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照规定给予支持。

存在前款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补缴了社会保险费之后,向劳动者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人民法院对于此依法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当事人于仲裁期间,因自身缘故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而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该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已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果当事人没有依照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样,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以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作为理由,去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在2025年9月1日东坑镇律师,本条款所说的第二十一条解释开始施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即发释〔2020〕26号)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会同时被废止。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颁布的司法解释和本解释存在不一样的情况,那么要以本解释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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