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15个典型案例教你化解房屋强拆、工伤认定等行政征收纠纷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15个案例的基本情况:
某案例当中的第一个案例是,王某某起诉凯里市政府的房屋行政赔偿案件。王某某的房屋,因为城市棚户区进行改造,被凯里市政府强行拆除,为此引发了赔偿方面的诉讼。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以能够实质性解决争议作为目标,充分发挥处在中间位置进行调处的缓冲作用,借助现场调查,抓住纠纷的核心要点,巧妙思考化解的路径办法,并且附带解决与之相关的民事方面争议,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这个案件还产生了具有积极意义的示范带动作用,另外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听闻这个案件的处理情况后,专门赶到省法院,提出调解的要求,最终,也是以调解的方式化解了纠纷。
案例中的第二个案例,是蒋某甲起诉六盘水市政府以及第三人盘州市某快递公司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案件。蒋某甲的儿子蒋某乙,在派送快递的进程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进而导致死亡。六盘水市人社局认定蒋某乙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对此结果不服,于是申请复议,接着六盘水市政府复议之后,撤销了六盘水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蒋某甲针对复议决定不服,从而提起了诉讼。基于蒋某甲于本案当中仅仅是请求撤销复议决定,所以,法院能够选择只是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还能够适度超越蒋某甲的诉讼请求,于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责令六盘水市政府再次作出复议决定。然而这两种裁判方式均无法从实质上化解纠纷,后续依旧有可能出现蒋某甲对新的复议决定不服进而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况。这一回,此案件挑选采用极其有助于消除争议的判决形式,于判决撤销复议决定之际,径直判决恢复六盘水市人社局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律效力,致使工伤法律关系趋向于稳定,死亡职工的家属能够尽早获取工伤赔偿,防止了循环诉讼。
案例三:某交通技术公司,与汇川区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东莞东坑律师,去约定开展考试中心项目建设的这个公司,和某机动车考试服务公司,诉汇川区政府行政赔偿案。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认定那考试中心属于违章建筑,还限期拆除,并且由汇川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这就引发了本案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之诉。因为强拆已经致使双方之前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实际上无法再继续履行,在本案之外还可能会发生招商引资协议的诉讼。本案负责承办的法官,并非依照常规办案方式进行处理,而是在致力于解决本案所涉纠纷之际,深入探寻根源,透过当事人诉求的表面现象,致力于“治未病”,在充分顾及当事人现实需求之时,借助于在庭内以及庭外展开的多次调解工作,将争议问题一并得以解决 。
案例四是刘某某、许某某诉凤冈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的案子,刘某某、许某某的住房由于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了,其产权证里面登记有拓宽面积,双方在拆迁补偿协议之中约定,拓宽部分经过有关部门或者司法程序认定以后,按照政策办理,然而凤冈县政府在拓宽面积性质还没有确定的情形下,就作出了对拓宽部分不予补偿的决定,从而引发了本案的诉讼,二审法院依据法律作出判决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从房屋所有权证信赖利益保护以及纠纷实质化解等方面给出了建议。有相关部门顺着司法建议主动履行起补偿职责,完善了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之后复函给法院表达感谢了。在这个案子里,不只是人民法院把审判职能进行了延伸,借着司法建议去弥补刚性行政判决存在的不足,并且还是行政机关积极回应司法建议,妥善化解纠纷的这么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五:冯某某诉,凤冈县政府行政赔偿案原告冯,某某在计划经济时代,分得职工住房一套,于2005年被拆迁后,凤冈县政府安排冯某某,到科教办公楼居住2016年,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拆除安排给冯某某居住的办公楼,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引发本案赔偿诉讼 。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与此同时,关注到实际困难,即冯某某身体残疾却没钱医治,积极为其享受有关政策“牵线搭桥”,向凤冈县政府提司法建议,包括建议在对应的法律框架内开展脱贫工作、帮扶工作等,在守住法律底线情况下彰显了司法温度。
有这样一个案例,案例六:张某某等人士针对铜仁市政府提起了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张某某等这4个人的父母,其父母已经离世了,他们父母的宅基地以及房屋被进行了征收,之后与铜仁市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然而呢,因为铜仁市政府没有履行这个补偿协议,所以才引发了此次的案子并提起了诉讼。在对这个案子进行审理的过程当中,承办案件的法官发现张某某等人已经拥有了一处宅基地。要是判决继续履行协议的话,那么这几个人将会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这是违反“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还会对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要是判决协议无效的话,张某某等人的合法利益又没办法得到保障。为此原因,承担办理案件的法官加大了调解的力度,竭尽全力去寻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要点,最终获得成功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个案例是一个当刚性的行政判决没办法真正做到确定纷争、解决问题的时候,运用柔性的调解达成事情妥善解决、案件终结目标的典型事例。
案例七:织金县的某修配厂向织金县政府提起行政赔偿案。织金县政府由于旧城改造有需求,对某修配厂的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进而引发了此次赔偿诉讼。承办法官深入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发现,该修配厂属于国企改制后的集体企业,其员工数量众多,人员以及资产各类情况复杂,因为强拆导致的生产设备损毁状况已然没办法查实,损失难以被确定,无法达成“应赔尽赔”的审判成效。怎样去减少程序空转状况、尽快把争议解决是承办法官所关注的重点。经由严谨细致地研判案件具体情形,梳理该纠纷从头到尾的详细经过,联系双方各自内心的意愿,于足够安全无虞地保障双方依法享有的权益的根基之上,再三地进行座谈交流、相互沟通以及协调商议,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彼此握手言和。待调解书开始具备法律效力之后,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又积极主动地留意关注履行的实际状况,催促监督织金县政府按时准时支付补偿款项,至此双方持续多年的纷争得以完全彻底地解决 。
案例八:邹某某诉南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这一案件。邹某某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之内,其内心里觉得南明区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违法的,因而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承办法官跟邹某某进行沟通之后发现,邹某某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取赔偿,在本案之后,邹某某还会继续起诉要求给予赔偿。因为这个缘故,承办案件的法官并没有采用机械的方式去处理案件,而是从邹某某在本案件里所提出的诉求中跳脱出来,直接指向了邹某某真正在意的补偿问题,积极主动地引导双方展开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邹某某的核心利益得以实现,纠纷也得到了有效地化解。
案例九:吕某某诉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及陈某某诉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吕某某与陈某某不服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因二人未经批准占地修建违法建筑物而作出的处罚,二人申请复议,遵义市政府复议后维持处罚决定,吕某某与陈某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予以审理,遵义市政府市长、仁怀市综合执法局局长踊跃出庭应诉,在法庭上,向吕某某二人将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遵义市政府针对违法建筑“零容忍”的态度、“由点及面”的工作原则清晰讲明白,正面应对吕某某二人所提出的“选择性执法”问题,消除了二人对于政府执法行为的误解,从而赢得了二人对拆违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与此同时,吕某某二人因市长亲自出庭而颇为感动,在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最终,于法院组织之时,当事人彼此达成协议,吕某某将上诉予以撤回,此案件纠纷进而得以化解。
案例十:杨某某等九人向普定县政府,再向普定县穿洞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起因是他们的房屋因征收遭遇强拆呢。对于此案中那起纠纷问题进行了公正合理严谨专业公正的处理,承办法官凭借专业素养跟极高本领为了实质化解潜在的争议,积极而又主动地开展协调工作。然而呢,因为身处杨某某一方的人员竟有九人之多,这九人彼此之间,既存在着共同利益,与此同时又有着各自不同的个人利益,这九人内部,不但各自对于是否进行那个调解处理,所持态度并不一致,而且呢,针对调解方案的条款,居然还存在程度较大的分歧,如此一来,这调解难度也就变得非常大了 。为了能够妥善地处理这一案件,承办法官针对杨某某等人开展了耐心且细致的思想工作,与此同时,积极地动员当地村支两委的工作人员参与到协调工作当中,还邀请了之前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同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在几方共同付出努力的情况下,杨某某等九人接纳了调解方案。协议签订完成之后,承办法官持续关注协议后续的履行状况,督促普定县政府及时支付赔偿款,这样子本案的纠纷才得以顺利地解决。
案例十一:周某某诉江口县政府征收房屋及行政赔偿这一案件。周某某因房屋被江口县政府强制拆除,所以提起了本案赔偿诉讼。在审理的过程当中,承办法官积极地组织双方去进行调解,但是双方针对如何赔偿存在分歧。江口县政府给出说法,只能采用房屋安置的形式来进行赔偿,周某某虽说同意使用房屋赔偿,却对政府提供的房源不满意,进而要求换房,可政府没办法提供新的房源,进而调解陷入僵局 。在这种情形之下,那位承办案件的法官迅速转变调解思维方式,提出让第三方来购买打算安置的房屋,购得房屋所获取的价款用来对周某某进行赔偿。最终,经过多个方面的奋力努力,寻觅到了一位愿意购买房屋并且周某某对价款也感到满意的买家,买家所支付的价款当作赔偿款支付给了周某某,这起案件的纠纷从而得到了解决。
案例十二:张某甲起诉台江县政府为林业行政登记的案子。台江县政府把张某甲经营管理的一块林地错误登记到其胞弟张某乙名下东坑镇律师,致使本应张某甲领取的生态林补偿款错发给了张某乙。张某甲因此提起了此番诉讼。本案的承办法官是从事“苗汉双语”工作的法官,其运用和张某甲、张某乙相同的苗语跟二人唠家常、讲道理,用苗语来阐释法律剖析事理,获得了二人的情感认同,最终消除了二人之间的隔阂,双方达成了和解 。本案件,极为充分地展现出了民族地区那“双语法官”在化解争议这个方面所具备的独特优势,对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一情况而言,对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善良风俗这件事情来讲,具有示范意义 。
案例十三:有个叫高某某的,起诉都匀市市场监管局,案子是撤销公司登记案。高某某声称自己从来都没注册过公司,然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把他名下公司的注册登记给注销掉。在诉讼进行的过程里,被告都匀市市场监管局针对高某某名下公司的注册登记状况展开了自我检查,结果发现登记确实存在错误,于是就自己主动把登记给撤销了,随后高某某跟着就撤回了起诉。在这个案子当中,都匀市市场监管局积极主动地开启纠错程序并且迅速撤销错误登记,这体现出了勇于自我纠错的一种担当,展现出了良好的法治政府形象,从而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同以及信赖。
案例十四:赵某某诉瓮安县政府、黔南州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赵某某不服瓮安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赵某某也不服黔南州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赵某某提起了本案诉讼,本案是《黔南州重大行政争议协调工作办法》出台以后成功协调化解的第一起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协商工作具有示范意义。就此案件而言,法院于接纳了赵某某所呈交的起诉资料之后,并未即刻着手启动诉讼流程,而是在获取双方一致认可的状况下,开启了诉前协商机制,通过采取府院联动以及多部门参与等一系列方式,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相关争议。此案件的矛盾纠纷于诉前得以化解,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而且保障了政府建设项目能够顺利推进,同时还减轻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繁杂程度,并且节约了审判所需的各类资源,达成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案例十五:邓某某等十五人均控诉跟贞丰县政府以及贞丰县小屯镇政府相关的行政协议系列事件。,邓某某等十五人中的每一个人,因为这两个被告没能去履行双方一起签订的协议,所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案件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存在着多重矛盾并且相互交织在一起,仅仅依靠判决的方式是很难切实真正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诸多争议的。要防止出现那种“案子审结了事情却没完结了”的情况,办理案件的法官秉持“始终将协调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的理念,生机勃勃地开展诉讼之前以及诉讼过程当中的协调工作,当深入去知晓邓某某等人实际面临的困难以及对于纠纷的处理看法之际,积极主动地跟当地县政府交流协调,一而再再而三地召开多个部门、多个单位参与的协调会议。最终,在当地县政府以及各个相关部门的满怀热忱的配合之下,拖了很长时间的争议得以彻头彻尾地解决。这起案件的纠纷能够在实质上实现化解,是因为行政机关给予了支持与配合。在此案之中,能够表明的是,作为矛盾其中一方的行政机关,在积极有为地配合人民法院去开展协调化解相关工作之时,这种行为,不但对修复行政关系以及化解矛盾有着积极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很好地呈现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的决心与勇气 。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左春林
编辑 刘娟利
编审 闵捷 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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