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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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粉尘超标如何追责?解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案情简介:
铁路公司于1994年投资建设铁路时开工,1997年铁路全线通车并投入运营,1982年已居住在附近的梁某,以运煤列车不分昼夜频繁通过会产生噪声和粉尘污染为理由,诉请排除妨碍。
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里边的第1167条作出了这样 的规定,那就是侵权行为要是危及到了他人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那么相应的被侵权人就拥有请求侵权 人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消除危险等侵权 责任的权利;其次,民法典的第1229条也有规定, 其内容乃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了对于他人 的损害时,侵权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最后, 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第1条也有规定, 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情况 下,不管侵权人有没有过错,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其 侵权责任。若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理由主张不承担责任,那么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是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的;要是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那就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②铁路附近的居民,长期处在噪声粉尘污染的环境里生活,他们的身心健康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不过,噪声粉尘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有着长期性以及潜伏性,损害的症状还有后果无法在短时间内显现,当没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损害后果的情形下,应该综合起来去认定损害事实并且确定损失赔偿的标准。涉案铁路运行的车辆,在途经梁某居住场所的时候,其排放的噪声数值以及颗粒物数值,超出了国家所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而干扰到了梁某正常的生活,对梁某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影响,所以铁路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在合理的期限之内,采取合法而且有效的整改措施,以此让排放数值符合国家标准。在整改完成之后,铁路公司要委托当地的环境监测部门,依据环保部门所确认的噪声以及颗粒物排放标准,展开检测,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假如整改之后没能达成标准,铁路公司需要再次委托设计,还得结合当地村镇的实际情形,进一步施行经过权威机构以及专家论证的、在现有技术与经济条件下有效的排除妨碍举措,从而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实务要点:
铁路附近居民,长期生活于噪声粉尘存在污染状况的环境之中,在尚未拥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损害后果的情形下,应当对损害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并且要确定损失赔偿的标准。
案例索引:
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2019)内7102民初609号“梁某诉某铁路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其相关内容可见《梁某某诉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噪声粉尘污染损害事实及损失赔偿标准的认定》,该文作者为陈智宏,所属法院是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此文章刊载于《人民法院案例选》(/187:108)。
受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建筑施工等特殊环境所引发的,噪声污染环境侵权纠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里并非少见。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赔偿标准,是此类案件般经常有的焦点要素问题。在此类案件当中,情理相较于法律更突显,自由裁量比成文规定有着更广泛的适用情况,自由心证、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推定原则被更多地运用在其中 。
典型权威类案,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笔者梳理如下:
【案例一】
2011年,刘某住进了新购买的房屋,半年之后,相邻距离为10米的超市开始营业,其室外制冷机组排放出来的噪声造成了污染,进而引发诉讼,超市拿出他们进行了两次大规模改造之后,可以降低噪声东莞东坑律师,而且最新监测结论表明符合国家标准的理由,来抗辩自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
涉及噪声污染侵权这类纠纷的实务要领是,其并不以排放行为是不是违法作为前提条件,不管侵权人设施所排放的噪声到底符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只要在实际情况中造成了损害的结果,那么就应该承担起损害赔偿的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大兴区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09974号的,“刘某诉某超市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见《刘海虹诉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赵志、张磊所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90:197)。
【案例二】
2004年8月19日,环境监测站受许某委托,对其家旁新建通车的高速公路车辆噪声展开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12年5月18日,许某向法院诉请公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此为案情简介 。
实际操作要点为,处于高速公路沿线的居民,针对超出标准的噪声污染情况,是能够主张获得赔偿的,那就是高速公路沿线居民拥有权利要求公路经营管理者去采取降低噪声的相关措施,并且针对超过国家所规定标准的噪声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 。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529号,该案件为“许某等与某公路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此案件又见《许秀玲等诉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排除噪音妨碍纠纷案》,其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具体位置为(/26:86)。
【案例三】
2003年的时候,杨某察觉到新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其交通噪声实在是太大了,于是就起诉了开发公司,还起诉了邻近快速路主路的建设单位也就是交通公司,另外还有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市政管理处,以及地铁公司。
关于实务要点,新购买的房屋,交通噪声很大,虽然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却应当给予补偿,当交通干线已经客观存在,并且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不是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这种情形下东坑镇律师,开发商应该采取相应的缓解手段以及补救措施。
案例索引为,北京二中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4567号的“ 杨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可见于,《杨凌诉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刘洋) ,刊载于,《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337) 。
【案例四】
2000年,存在这样一个情况,邻近铁路的尹某等11人持有一种看法,他们觉得铁路带来了噪音,还造成了粉尘污染,并且致使房屋出现开裂之事。
实务要点在于,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而言呢,原告是需要先去举证损害后果以及其大小的,基于环境污染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然而原告方却负有首先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大小的责任。
案例索引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2001)京铁经初字第23号“阴某等诉某铁路局环境污染案”,见《阴秉权等诉北京铁路局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作者是邢富顺,载于《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民:265)。
【案例五】
简要案情陈述:在二零零九年之时,荆某租赁了与姜某相邻的房屋以及院落,进而开展钢铁制品切割这项作业,由于姜某实在对其噪声难以忍受,所以姜某提起了诉讼。
实务要点:出现钢制品作业产生噪声污染这种情况,能够依据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也就是在钢铁制品装卸的时候产生噪声污染之后,在运送期间产生噪声污染或者加工当中产生噪声污染,这种状况下,可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事实推定规则去认定噪声污染者应承担的责任。
噪声污染于钢铁制品,于装卸之时,于运送之时,于加工之时滋生,即便那受害人,并未举证去证明受损害之事实,然而也能够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能够适用事实推定规则,进而认定那噪声污染者之责任 。
【案例六】
案件情况说明:在2013年的时候,开发公司把施工项目当中的平基土石方以及边坡支护工程,发包给了建筑公司,并且把项目主体工程发包给了工程公司。到了2015年,附近居民吴某,以自己受到超标噪声污染后导致抑郁情绪发作,没有办法只能在外租房作为理由,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工程公司给予赔偿。
实务要点:建设单位啥都不做让噪声污染造成损害成立共同侵权,施工单位排放噪声超过标准,建设单位用啥都不做的方式,一起致使噪声污染侵害出现的,要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为,重庆四中院(2016)渝04民终587号的“吴某与某建筑公司等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可见于《建设单位不作为导致噪声污染损害与施工单位构成共同侵权——重庆四中院判决吴某诉正轩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作者为何玉、翟维玲、王倩),刊载于《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06)。
【案例七】
案情介绍如下,自2014年开始,工程公司承担总包任务,公路公司进行分包,在此公路施工建设的期间,因为存在多次爆破作业的情况,附近已经开办了7年的养殖场,以噪声污染致使养殖的竹鼠大量死亡作为理由,诉请要求赔偿动物损失,赔偿鉴定费用,赔偿停产营业损失,赔偿消除噪声污染费用,以及赔偿场房重建损失 。
实务要点是,噪声污染的间接损失,要是没有高度盖然性证据来支持的话,那就不会赔偿。因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发了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在没有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间接损失是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内的。
案例索引:贵州遵义中院有个(2015)遵市法环民终字第39号的“某养殖场与某高速公路公司等噪音污染纠纷案”,一篇名为《石阡县甘溪乡德宝竹鼠养殖场诉贵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环境侵权诉讼中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定》的文章,作者是李玉振,它刊载于《人民法院案例选》(/113:62);另外还有一篇《环境侵权诉讼中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定——贵州遵义中院判决德宝竹鼠养殖场诉中交安江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作者是万亿、李玉振,它刊载于《人民法院案例选》(:06)。
【案例八】
2014年,小区业主袁某,基于临近电梯噪声超出标准这一缘由,对开发公司提起诉讼,还提供了其凭借自身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所制作的监测报告。开发公司提出,关于电梯安装之后才发布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2010),不应该追究以往被追溯。并且表示噪声是由于袁某擅自对其房屋结构进行改变还要加上房屋外围噪音所引发的。
实务当中的要点是,住宅电梯出现噪声超标这种情况时,污染者应当承担与之相对应的侵权责任;具体为,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要是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那么污染者就得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为广东广州中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08号的“袁某与某开发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当中提到的《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电梯噪声污染的判断与认定》(作者石佳),刊载于《人民法院案例选》(/96:118)。
【案例九】
故事初始情况说明:在2004年的时候,高速公路正式实现通车,而后吴某跟他的妻子张某,凭借他们在1990年以来就居住的房屋,用房屋受到噪声污染作为理由,向公路公司提起诉讼。事后经过详细监测,这条公路在夜间时段的噪声超出了规定标准。为了能够证实所遭受的损害,吴某拿出了医院给出的关于呈抑郁状态或者是抑郁症的诊断证明 。
实务要点为,高速公路存在噪声污染,对于受害人损害事实推定成立的情形是,由于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引发诉讼,即便受害人没办法提供确切且有效的证据以证明损害事实,然而法院依旧能够依据具体的情况来推定损害成立。
案例索引详情如下,江苏无锡中院有一个案件,案号为(2015)锡环民终字第 1 号,案名为“吴轶、张婴芝与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其相关内容可见文本《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标准》,作者是浦峥、曹海英、廖宏娟,该文本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具体期号为(:40);另外,还有一个相关内容,见《吴轶、张婴芝诉江苏沿江高速公路公司噪声污染纠纷适用先行判决案》,刊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具体页码为(/45:57)。
【案例十】
2009年的时候,黄某跟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了2013年,因为长时间受到一楼变压器产生的低频噪声影响,致使黄某出现失眠情况,精神变得恍惚,进而摔倒导致8级伤残,之后黄某提出诉讼,请求开发公司给予赔偿 。
实务要点是,变压器低频噪声污染,虽然它不违法,然而污染者还是应当担责。变压器低频噪声因为没有相关标准所以不具有违法性,不过它具有危害性。受害人长期之中头痛失眠,之后又跌倒受伤,由此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案例索引为,江苏南通中院(2014)通中环民终字第0003号的“黄志红与江苏省海安县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侵权纠纷案” ,其可见于《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违法性为要件》(作者为谷昔伟、章智敏) ,该文载于《人民司法·案例》(: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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