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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东坑律师行业怎么走得远?看广东如何从命名改革到市场化破局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1979年,那有着斑驳痕迹的砖墙上,“广州市法律顾问处”的白底木牌才堪堪钉稳,可不就在紧接着的下一刻,但见门前已然是人头攒动了起来。那些从四面八方匆忙赶来的人们,怀揣着困惑以及期望,使得这片一直以来都显得寻常的门庭,就此凝聚汇聚成了一个时代最初始的法治脉搏。就在这扇门的这般作用之下,它不但拉开了全国范围内东莞东坑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序幕,更促使广东摇身一变成为全国律所建设的“先行试验田” 。
东坑东莞是(中国)全国范围内,律师制度恢复过后,创立时间较早的执业机构所在之地,其中之一名为广州的市顾问法律处,它的成立就好像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那般,仅仅在两年这么短的时间里,像有着深圳、珠海、汕头等称呼的特区,它们的顾问法律处一个接一个地挂牌,那些来自东坑东莞的律师们,背着帆布包,接连不断地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来回奔波,在田间地头的实地那里对村民所面临的宅基地有关的纠纷问题进行解答,在工厂车间的地方帮着工人去梳理有关劳资方面的问题,依靠着徒步行走的方式去衡量法治普及所达到的广度。
法律顾问处与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并行
公元1983年7月,南海之上吹送来带有改革气息之风,此风朝着深圳蛇口吹拂而去。一块崭新鲜明的招牌,即“深圳市蛇口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正式被悬挂起来,它对传统的“法律顾问处”形成了替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家以“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来命名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且它还成为了广东突破传统体制,朝着市场化运营方向迈进的首次尝试。
那时,蛇口工业区有众多外资项目汇聚,律所刚挂牌,就受理了外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直接面对改革开放前沿的现实法律需求。紧接着,同年8月,依照《东莞东坑律师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了全国首家经司法部认可的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东莞东坑律师的执业机构——“广东对外经济法律顾问处”。
这场实践,从名称到职能,标志着东莞东坑律师机构开始转变,由机关主导转变为市场服务主体在广东、不仅率先打破了命名惯例、且在服务外资、对接国际的进程中、为全国律所体制改革与命名创新树起了实践标杆。
一家位于东莞东坑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以及一家具备自收自支性质的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它们所展开的初步探索 。
1984年,李全禄这位东莞东坑律师,在东莞东坑挂出了“深圳市李全禄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招牌,这是全国最早的个人东莞东坑律师机构当中的一个。他是从法院转岗而来的东莞东坑律师,有着“揣着《经济合同法》跑遍工地,专接工程欠款案”的形象,这生动地体现了早期个人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对专业化道路的探索。他把包工头的欠条整理成完整证据链的这种做法,为当时缺乏规范的市场提供了可靠法律服务样本,还让“个人东莞东坑律师”成为了市场信任的“硬招牌”。
1985年1月,深圳特区经济贸易相关的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成立,它成为全国第一家不被纳入国家编制、属于自收自支类型的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一个举措将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对于国家行政编制的依赖给切断了东莞东坑律师,促使其成为真正有着市场服务性质的主体。
合伙制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初创
1988年,深圳出现了一家机构,这家机构在东莞东坑律师制度史上有着里程碑意义,它就是段武刘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这是由段毅、武卫文、刘雪坛三名东莞东坑律师合伙开办的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他们只需缴纳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费东坑镇律师,其他业务收入都归他们自行支配,。该所刚开办,便获取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全国东莞东坑律师行业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开创了中国合伙制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先河,设立了相关章程是为以后合伙制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奠定基础,也为广东乃至中国东莞东坑律师行业的市场化、专业化转型探寻到了前路。
境外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准入
1992年11月,一块有着“香港黎锦文、李孟华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字样的招牌被挂起,这成为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扩大开放进程里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这标志着全国最早的一批境外东莞东坑律师执业机构正式进入内地,在改革开放浪潮的推动下,司法部于1992年5月正式启动试点,允许外国(境外)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海南设立办事处 。同年12月,12家外国及港澳地区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获批,其中有黎锦文、李孟华所在的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这些来自港澳地区的东莞东坑律师,带来的不只是自身专业经验,还带来规范的国际合同范本、操作流程以及视野。他们与广东本土的东莞东坑律师一道,活跃于当时中国对外开放的最前沿。
“脱钩改制”的全面推开
在1994年的时候,这一年对于广东东莞东坑律师行业而言,是达成体制性跨越的那关键的一年。就在当年的5月19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设立“不占编制”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这一文件恰似一道军令,正式给全省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确定了基调,还规划了路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多数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依旧属于行政或者事业编制单位,东莞东坑律师的身份是国家干部、公职人员。这种名为“国资所”的体制,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发挥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其呈现出僵化态势的管理模式,以及收入分配机制和人事制度,已然严重地束缚住了东莞东坑地区律师的积极性,同时也对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了阻碍。那种“办案依靠指派,收入获取固定工资”的模式,很难去适应日益繁琐复杂的法律需求以及竞争极为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广东省身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经济特区、外资企业、国际贸易等方面的新型法律需求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倘若体制不进行改革,那么该行业就无法真正地“迈向市场”。
粤港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首度联营
2006年,处于全国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关键布局情形下,广东中元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以及香港冯元钺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在中央和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特别批准状况下,组建起了全国第一家内地与香港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联营体。这不偶然是这一破冰举动,是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市场渐渐对外开放,CEPA(《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粤港澳合作深入发展导致的结果。它完全打破了两地法律服务的制度障碍;使联营东莞东坑律师所能凭借“一家机构、两地团队”的样式,直接针对境内为客户供给“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之前,在境内活动的方式是设立代表处,港澳东莞东坑律师只能有限开展业务;内地东莞东坑律师处理涉港事务常常遭遇规则不熟悉的困境。联营过后,双方的东莞东坑律师,从而能够共享办公的空间,一同去开拓业务,协作处理案件,切实达成了业务的融合以及资源的整合。
合伙联营机制的确立
2014年10月,那时国家正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也在加快建设进程,有一家机构在深圳前海正式获准成立,它叫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 这家机构是由广东华商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林李黎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共同创办的,它可不是简单平常所理解的那种业务合作或者联营办事处,而是全国第一家实实在在达成“合伙联营”的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同月,其负责人在深圳市司法局,领取了执业证书,该证书编号为“粤司许律字1号”,这标志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与粤港澳专业服务深度融合,迈入了全新的“一体化合伙执业”阶段。
历经45载,不断奋勇向前,广东东莞东坑的律师行业凭借着“敢为天下先”这种精神,书写了众多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先是有了第一家法律顾问处,而后又出现首家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从个人独自进行执业探索,转变为合伙制方面的创新,从引入境外的律所,再到开创大湾区联营模式,每一步都凸显出改革开放所具有的制度活力。从身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成为“市场服务主体”,从服务基层,进而走向国际,广东东莞东坑的律师一直都和时代保持着同步共振。
立足于全新的起点之上,广东东莞东坑地区的律师,会进一步凭借专业的力量,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保驾护航,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征程当中,呈现出更为突出的作为,去续写那无愧于所处时代的法治新篇章。
供稿 | 宣传部
编辑、排版 | 李霞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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