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初三学生受伤影响体测,没构成伤残能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2024年东坑镇律师,1月,16日,洛阳市,某中学,初三,有两名学生,下午上课之前,在操场上玩耍,玩耍的时候,刘某把孙某绊倒了,导致其腿部受伤,被及时送到医院后,诊断结果为右髌骨脱位,孙某在洛阳市某医院接受了膝关节内侧髌骨韧带重建术,以及下肢肌腱松解术手术治疗,术后腿部受伤的部位,留下了10厘米疤痕,据医生诊断,往后会留下轻微运动功能障碍 。在赔偿事宜方面,双方没能达成协商一致,孙某与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是让刘某及其家长,承担因其侵权举动给孙某及其家长所造成的物质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失。
本案当中,孙某所遭受的伤害,并没有构成伤残,这是因为,他身为一名初三的学生,正面临着中招考试,而由于侵权行为所受到的伤害,在治疗之后遗留下来的运动功能障碍,必然会对他的中招体测成绩产生影响,像这种情况,在不构成伤残的情形下,是否能够支持精神抚慰金呢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倘若侵害了自然界中人类个体的人身方面的权益,并且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精神层面的损害,那么遭受侵权损害的这个人,便拥有请求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并非只要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被侵权之人就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只有当这种侵害达成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个情况之下才可以。
就通常来讲,针对“严重”的判定,是要把精神损害本身特性以及现行司法解释结合起来去理解的。精神损害会不会达到严重的程度,会依据人格权益性质的不一样而存在差别。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状况,在当下还没有新的针对性规定发布的状况下东莞东坑律师,依旧能够考虑去借鉴当前司法实践里的主要做法,将达到伤残标准当作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
原则上而言,只有当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时候,才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其于处于未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状况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这一情况,是应当视具体情形来予以判定的,并且要从严进行把握。相对比于身体、健康遭受侵害从而导致伤残的那种情形,生命遭受侵害所造成的影响因其恶劣的程度更为显著,所以更加有必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方式去抚慰相关人员因为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来说,由于这类人格权益极难向外显现并且存在着个体之间的差异化,所以,在判定是不是能够达到严重程度的标准之际,应当全面考量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侵害所采用的手段、发生的场合、行为实施的方式以及被侵权人的精神方面的状态等具体的情节进而进行判断。
有没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终止妊娠的孕妇所面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表明 。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因为CT检查致使胎儿健康发育受到影响,在医生给出的建议之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跟交通事故是存在因果关联的,受害者是有权利就终止妊娠这件事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倘若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这类需要特别予以照顾的群体,或者存在诸如脸部及颈部之类的外露器官留有瘢痕、患有严重后遗症、住院耗时较长、需要长期接受治疗且治疗一直未结束从而无法开展伤残等级鉴定、由于年龄较小没法定伤残等级鉴定此类需特别进行照料的其他合理缘由的,那么是能够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鉴于本案具体情形,笔者觉得,孙某处于初三年级,正面临 的中招升学考试,由于其腿部受伤后留下功能性障碍,这直接致使其中招体测成绩大幅下滑,鉴于体育总分在整体分数中所占比重较大,腿部受伤会直接致使考试总分减少,这无疑会给其升学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同时也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极大压力以及精神损害。所以,孙某所诉求的精神抚慰金契合法律规定,应当综合考量其自身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等诸多因素,酌定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
东坑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