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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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涉及隐私权的证据效力
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原则,即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举证证明另一方存在上述过错,获得损害赔偿,以秘密手段获得的涉及相对方或第三人隐私的证据日益增多。
然而,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由于涉及到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隐私权,是否具备合法性?如若合法,又需满足哪些条件?下文,笔者将从现实案例入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如上问题。
一、两个离婚纠纷案例
案例1: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同事关系,自由恋爱,2007年3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未生育,后为生活琐事渐起纷争致感情不睦。原告提出,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出示了一组照片证明。原告称,该组照片系2009年6月22日,被告与一女子留宿在被告的出租房内,被原告撞见,拍照取证所得。照片中,被告与一女子均全身赤裸躺在床上,身上仅有被单遮掩。原告提供该组照片欲证明,被告未尽夫妻忠实义务,存在过错。[1]
案例2: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外与他人同居,聘请沪上一家侦探机构,取得了一组证据,包括被告与一女子出入某处租赁居所的照片;其租赁居所邻居证言,证明被告与该女子长期共同居住;一组私家侦探破门而入拍摄的被告与该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照片。
以上两个案件的共同点在于都是离婚案件中一方提交了涉及相对方的隐私权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上述两案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否侵犯了对方当事人隐私权?是否侵犯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者将在下文进一步作出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