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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 48 万保额车全损却只赔 21 万?车险高保低赔引争议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办理保险手续时,依据元的保障额度缴纳了费用,车辆完全损毁后,却只获得了元的赔偿?这难道不是公然地不公吗?”
最近,济南一位车主赵某遇到了一件令人不快的事情,许多有车的人对此深有体会,因为精心照料的汽车发生了意外,本指望通过保险获得补偿,结果保险公司以“车况贬值”为借口大幅度降低了赔偿金额,赵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这起关于车辆保险合同的案件,不仅涉及到赵某的个人权利,更揭露了汽车保险行业“高保额低赔付”的矛盾问题,让众多驾驶人员和保险机构都得到了深刻的教育。
车辆全损后保险公司“变脸”
事情要从2023年6月说起。
那会儿赵某给自己的座驾买了车险,跟保险公司说定保额是四十八万。
打开保险协议,内容说明得明明白白:保障额度依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计算,并且特别列出了全损补偿的核算方法——保障额度减去第三方已付赔偿金再减去固定不赔数额。
审视合同中的保障条款,赵某以48万为投保金额全额缴纳了费用,内心感到较为安心,认为倘若遭遇风险,至少能够获得全额补偿以补偿损失。然而他未曾想到,一年后发生的一起事故,导致保险公司的立场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二零二四年七月,赵某开车时遭遇意外,车子损毁程度很高,最后判定为彻底报废。
他带着保险单去保险公司申请,希望依据元的保额进行赔付,但对方回应却完全不同,表示赔偿额度并非固定数值,而是需要根据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市场价值来计算。
为了佐证这一观点,保险公司另行递送了一份评估材料,指出事发之际该车的当前市值仅达三十万元,再减去九万元的车辆残余价格,最终承诺补偿二十一万元。
一方承诺的保障额度为四十八万元,另一方提出的赔付金额为二十一万,二者之间存在二十七万元的差距。
法院:合同约定优先,“高保低赔”违背诚信
这个结局令赵某深感不满,他最终选择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东坑镇律师,正式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保险公司的诉讼。
诉讼进行期间,双方争执的主要问题是:车子完全损毁之后,保险公司究竟应该依照投保时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还是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庭审时,保险公司表示,依照保险业通行做法,保险标的的价值系指财产遭遇保险风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数额理应以此为基准确定,鉴定文书已证实事故发生时车辆价值仅三十万元,故只能依此数额进行赔付。
但法院的判决看法与保险公司完全相左。法院强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内容,若投保方与保险方在契约里事先商定了保险财产的价值并清楚记录,那么一旦保险财产遭遇损毁,就必须按照事先商定的财产价值来核算补偿金额。
赵某与保险公司通过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金额以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为准”,这表明双方已就保险价值达成一致,保险公司不得在理赔环节随意否定该条款,而应依据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也清晰指出,车辆全损的赔偿金额应当以保险金额为参照,这一规定进一步表明东莞东坑律师,机动车损失保险在车辆全损时,实际上具备“固定价值保险”的特征,不允许随意调整补偿的依据。
更为重要的是,保险协议是由保险公司预先设定的标准条款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当协议双方对标准条款的含义存在分歧时,应当首先依照一般理解进行说明;倘若存在两种或以上的解释方式,则必须作出对标准条款制定者——即保险公司——不利的认定。
审判官在裁决里着重表明,保险公司作为精深的金融组织,于车况损耗准则、危险推算、资产评定等层面,较一般车辆使用者拥有显著的信息掌控力及职业素养。签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依据元的保额来收取费用,他们很明白车子在保险期间会贬值,但从来没有提前告知赵某“出险后可能按折旧后的价格来赔付”;等事故发生后要理赔,又以“实际价值不高”为由减少补偿,这种“高保额低赔偿”的行为,既违反了保险业最重要的诚实守信规定,也严重影响了投保人的正当权利,非常不公平。
依据前述各项考量,槐荫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保险公司须依照协议上注明的元保险额度,减去90000元车损价值,然后补偿赵某元。
接下来,保险公司对一审裁决提出申诉,不过经过二审法庭审理,最终确认了原审判决的合法性,现阶段这一裁决已经正式实施,赵某的正当权利获得了司法保障。
结语
这场诉讼表面上看是赵某获得了胜利,实际上却给众多驾驶者带来了重要启示,同时也为保险公司设定了清晰的操作界限。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必须认真审阅合同内容,特别要关注保额的核定规则以及全车损失赔偿的核算流程,碰到不理解的条款要及时向承保机构咨询,以免日后申请赔付时遭受损失。
保险公司绝不能存有这种投机心理,即先收取高额保费,再找借口降低赔偿金额,因为保险的根本在于提供保障,若违背诚信原则,不仅会在法律诉讼中败北,更会丧失消费者的信任。
归根结底,车险协议并非“不平等契约”的土壤,唯有保险公司恪守诚信、切实履行责任,车主清楚自身权利、妥善保存依据,才能使车险切实起到“安全卫士”的功能,而不是变成矛盾激化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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