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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25-10-07 22:3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41 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鹏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对矿产资源的挖掘控制,保障挖掘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持资源挖掘的正规状态,推动矿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以及由该国负责监管的所有海域,进行矿产资源的挖掘,务必依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获取以下矿产资源开采权,需经国家地质矿产管理机构核准注册,并授予采掘许可凭证:煤炭资源,石油资源,天然气资源,铁矿石资源,铜矿石资源,铝矿石资源,金矿石资源,银矿石资源,铀矿石资源,钍矿石资源,建材矿产资源,冶金矿产资源,化工矿产资源,稀有矿产资源,稀土矿产资源。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以及那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中的矿产资源,都应予以特别关注。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需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核批准,再由国家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随后发放采矿许可证明。

挖掘这些矿产资源,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登记,然后发放采矿许可证。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款所不包括的,矿产储量达到中型规模及以上级别的矿产资源,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这些省级部门负责审批登记矿产资源。

获取超出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范围的矿藏资源,需由县及县级以上主管地质矿产事务的行政机关执行,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颁布的规章进行许可注册,并授予采掘资格证明文件。

超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区域,需经相关政府单位共同上级审批,完成登记手续,随后发放采掘许可证明。

省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地质矿产事务的部门在核发证书之后,需逐级向上级主管地质矿产事务的部门报备登记。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交采矿权申请时,需依据已获批准的地质勘探储量报告,向负责登记的机关,申请确定矿区边界。

若要启动项目,成立矿业公司,须依据明确的区域界限,依照国家相关规范完成手续办理。

第五条 想要获取采矿许可证的,需要去登记管理机构那里,递交这些材料,包括,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发掘国家级规划矿区或对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矿区中的资源,以及国家实施特殊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还须附上相关国务院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申请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还须递交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核准成立石油企业或准许进行油气开采的核准文书,以及采矿公司法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后,要在四十天内给出明确答复,要么同意登记,要么拒绝登记,并且要告知采矿权申请者这个结果。

若申请采矿权者须调整或增补该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告知其限期完成调整或增补。

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按照第九条标准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同时依照第十条标准支付国家出资勘探产生的采矿权费用,接着完成登记流程,领取采矿许可证,正式成为采矿权持有者。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的时长,依据矿山建设的规模来决定:规模属大型及以上的,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多持续三十年;规模属于中型的,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多持续二十年;规模属于小型的,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多持续十年。当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到达终点时,若需继续进行采矿活动,采矿权利的持有者应在许可证到期前的三十天之内,前往负责登记管理的机构去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相关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东坑镇律师,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发放采矿许可后,需告知矿区地点的相关县级政府机构。相关县级政府机构在接到告知后,九十天内要对矿区地点进行公示,同时能够应采矿权申请者的请求,安排树立界限桩或装置地面指示物。

第九条 国家要求采矿权必须付费获取。采矿权的使用费用,依据矿区面积大小,每年分摊,每平方公里收取金额为1000元。

第十条 申请开采国家出资勘探并已发现矿产地的采矿权时,申请人除了要按照第九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还必须支付经过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探所形成的采矿权费用;采矿权费用依据国家相关条款,能够一次性支付,也能够分阶段缴纳。

国家投资探矿获得的采矿权价格,需由地质矿产部与国资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单位进行评定;评定后的结果由地质矿产部最终审定。

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以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出现特定状况时,采矿权人需递交请求,由省级以上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审核,依据国家地质矿产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拟定的关于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减免的规则,若获准,可减少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甚至免除采矿权价款的支付。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矿山企业出现重大经营损失东莞东坑律师,或者完全停止运营的情况。

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管理机构根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权范围,划定招标的矿区区域,公布招标通告,明确投标条件与截止时间;不过,境外招标的矿区区域由国务院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

评标活动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依据最优标准挑选出最终获奖者。获奖者需先支付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的款项,然后完成注册流程,获取采矿许可文书,转变为资源开采权利方,同时必须遵守投标文件中明确的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构须对辖区内的采矿者如何有效利用矿产、维护环境及承担其他法定责任等事项实施合法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采矿者必须真实反映相关情形,同时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状况时,矿主需在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向管理机构提出变更注册申请:获得许可后开采矿藏类型发生改变,开采矿藏的地址发生转移,开采矿藏的规模出现增减,开采矿藏的用途产生变动。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 采矿权者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或期限已到时,决定终止开采活动或关闭矿山,须自作出终止决定或关闭矿山的当天算起,三十日内向原先核发许可证的政府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若未获取采矿许可就擅自开采,或非法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及对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范围开采,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需特别保护的矿种,或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登记管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抗拒检查、伪造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责令中止违规行为,进行告诫,或处以五万元以内罚金;若情节恶劣,原发证机构将收回采矿许可证。

违反规定损毁或挪动矿区边界桩及地面标识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定的权限,要求在限定时间内修复;若行为恶劣,将处以不超过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法私自刻制或者仿造、借用采矿许可凭证的,由县级及以上主管地质矿产事务的行政机关依照国务院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设定的职权范围,收缴其非法所得,同时能够判处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若达到犯罪程度,则依法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一条 若有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本制度要求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管理机构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并自拖延缴款之日起,每日按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二收取补偿金;若超出期限仍未履行补缴义务,核发采矿许可的机构将取消其采矿许可资格。

第二十二条 若违背本规章要求,未办理采矿许可文件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登记管理机构将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若超期仍未改正,则原发证机构会收回采矿许可证明。

违反该办法关于石油天然气矿产开采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若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被撤销,那么在许可证被撤销后的两年之内,他们将无法再次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职员假公济私、权力失当、疏忽职守,若触犯刑律,须依法律追究刑责;倘若未达犯罪程度,则依法施以行政惩戒。

第二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需由国家级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负责印制。申请登记表格、变更申请登记表格以及注销申请登记表格的样式,均需由国家级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需要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收费标准以及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需遵循本方法条款执行;若存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则优先适用那些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外一同开发矿产资源时,本国合作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把合作区域、开采种类、资源利用计划等材料提交给最初批准的部门进行审核并注明看法;合同签订之后,需向该部门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凡是先前已经获得采矿许可的,需由中央地质矿产管理机构统筹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明。

已在此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矿业单位,须于该办法生效后承担采矿权使用费,同时具备依据本规定请求减少或免除缴费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须将发放的采矿许可证与废止的采矿许可证公布出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矿区范围,是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划定,能够进行矿产开采的空间区域,包含矿产分布区域、井巷工程设施分布区域,或者露天开采剥离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附录内容若有调整,需由地质矿产事务的中央管理机构提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核准,接着再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公布时刻开始生效。1987年4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临时办法》,以及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临时办法〉的决议》,均立刻失效。

附: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1  煤

13???铬

25  稀土

2  石油

14???钴

26  磷

3  油页岩

15???铁

27  钾

4  烃类天然气

16???铜

28  硫

5  二氧化碳气

17???铅

29  锶

6  煤成(层)气

18???锌

30  金刚石

7  地热

19???铝

31  铌

8  放射性矿产

20???镍

32  钽

9  金

21???钨

33  石棉

10 ?银

22???锡

34  矿泉水

11 ?铂

23???锑

12 ?锰

24 ?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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