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多项培训及就业约定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充当甲方、乙方签署了《培训协议》。协议的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课程称号、学习时长、授课场所。第三款工作特别条款:培训时间,双方明确,工作培训班的培训时间是无固定期限的,就是从本合同生效开始,到甲方找到工作或者主动不再参加补修服务为止;重修服务,……;工作服务,a)甲方学完所有培训课程后,乙方要依照甲方的职业成长需要,为甲方提供永久性的工作指导服务;b)在培训期间,乙方会在课程里设置大约8个课时的工作规划、职场经历、求职辅导等课程内容;c)甲方学完所有培训课程后,乙方会依照甲方毕业项目的考核分数,优先介绍到XX公司或者创作小组,同时也会向合作单位推荐并签订工作合同,最后确保学员能够成功找到工作。培训总费用为26,800元,其中包含培训服务费22,700元,设备使用成本2,000元,资料费用2,000元,以及报名费1,000元。第三款退款规则说明:甲方签完协议并交了培训钱之后,要是五天内还没上过课,也没领培训电脑,就能向乙方申请不干这个协议,还能要回交的全部培训钱;要是过了这个时间,或者因为甲方自己不想继续学,或者有什么特殊情况,比如不是什么天灾人祸导致的协议没法办或者学不成,那甲方交的钱就别想拿回来了。
协议达成之后,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对方支付了26,800元的培训成本,并且当天即着手参与学习活动。从2022年7月19日开始,申请人向对方表达了终止合同的意愿,决定不再前往对方机构继续学习。受新冠病毒疫情状况影响,课程包含了网络教学和实地教学两种方式。对方机构向申请人传送了数字化的学习材料。
法庭核实,培训合同由对方提交,申请人对于合同里退还费用的部分,全都盖了指印表示同意。
申请人现在提出两项要求,首先希望终止2022年6月9日与对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其次要求对方退还收取的26,800元培训成本。对方则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完全具备法律效力,并且不存在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解除条款的适用情形,因此拒绝终止合同,也不肯退还培训支出。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返还培训费。
裁决结果
该培训合同由申请人同被申请人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订立,后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终止。
第二,对方需在本判决文书交到之日后的十天内,一次性退还给申请人培训费用计18,76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关于合同效力、性质的认定意见及理由
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都有资格作为合同签约方,双方在2022年6月9日签署的培训契约是彼此真实意愿的体现,不会危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福祉,也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要求,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恪守约定履行义务。这份合同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也是判断双方是否履行了应尽责任的凭证,需要以此为标准进行评判。
对于申请方要求终止双方签署的《培训合同》的判定看法和缘由
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同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是提供教育训练的契约关系。这种教育训练契约带有显著的个人特质,具备现场体验的性质,其达成效果的关键在于参与学习的一方当事人要吸收并协助实现教育训练的流程。这个案例里,申请人参加培训才过了一个多月,就清楚表明不想再继续学了,他们俩签的《培训协议》已经没有必要再执行了,也没有办法继续履行,所以申请人要求取消他们签的《培训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庭同意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仲裁庭决定解除他们签的《合作协议》。
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26,800元一事,现阐述本机构的判断依据及具体缘由,并陈述相关理由,供审酌。
申请人主张,合同第二项第三项对退款有具体说明,只有在协议签署且缴费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未参与任何培训活动、未领取学习用电脑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终止合作,被申请人才会退还全部款项,其他所有情形(特殊情况除外)均不退还培训成本。申请人于合同上对相关退款规定均加盖了手印表示认可,并且亲自书写确认: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了漫联教育培训协议及其附件中的所有规则条款,愿意遵守协议内容以及所有规则制度。如果违背了上述协议和制度,本人愿意承担所有责任和不良后果。所以,培训费用不应该退还。
仲裁庭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系当事人为多次应用而事先制定,且在缔结合同时未与对方商议的条款。这份《培训协议》是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协议中的第二条第三项属于固定文本,该条款涉及退款的内容,显著加大了申请人的义务,压缩了申请人在合同终止时索要退款的可能性,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条款,这项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合同一旦解除,尚未执行的部分就不再继续履行;对于已经执行的部分,则需依据实际履行状况和合同具体类型,由相关方申请恢复到最初状态,或者选择其他补救方式,同时也有权要求获得损失赔偿。《培训合同》签署之后,对方依照约定向己方实施了教学活动,己方从2022年7月19日开始停止参与学习,并且申请终止协议,所以《培训合同》规定的双方责任与权益在2022年7月19日已经实际结束。《培训协议》规定培训期限为永久性,并且涵盖求职辅导,但申请人实际参与学习的时间总共不超过一个半月,所以,经过全面权衡协议内容、执行状况、运营开销、双方责任大小以及受损情形等因素,仲裁委员会经过慎重裁决,认定被告方需要退还合同总金额26,800元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18,760元,对于申请人要求超出此数额的部分,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可。
结语和建议
格式条款是事先制定好的东坑镇律师,供多次使用,签订合同时不需和对方商量的条款。目前,很多培训机构在签协议时用的都是固定合同。格式条款虽然能节省交易开销,加快交易速度,有一定好处,但从法律角度看,它的坏处也很突出,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双方自愿签约的原则。
此案涉及,申请人同一家教育服务机构订立了学习合同东莞东坑律师,承诺购买对方机构开办的培训项目。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向对方机构缴纳了课程学习费用。后来申请人因疫情导致,在接受培训一个月后无法正常学习,因此请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培训费用。该协议属于以持续义务为标的的契约,鉴于教学服务契约的特性,其执行带有一定的人身依赖性,由于当事人签署的契约已无继续执行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故申请人具备解除该契约的资格。协议里涉及退款的部分,分明加大了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压缩了申请人于合同终止后索回款项的权益,这项条款应当作废,申请人有资格向教育机构索回学习开支。
所以,对于购买培训服务的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必须保持谨慎,认真核查协议中的各项条款,特别是那些关于减少损害责任和免除义务的部分,如果对条款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马上请对方进行说明,这样才能真正理解协议的真正意义。合同供给方不可制定不公道不合理的条件来损害购买者的正当权益,在提供的标准条款中,不应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购买者的权利,也不应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义务,更不能加重购买者的责任,这些做法对购买者来说非常不公平。经营方务须秉持公正理念,恰当界定彼此的职责与权益,对于涉及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各项条款,须主动加以揭示,若对方提出需求,还需提供详尽的阐释,务求确保接收者能够透彻掌握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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