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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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哪些情况可提、哪些不予受理?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第一百三十八条如果个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损毁导致经济损失,那么受害者在刑事诉讼期间可以申请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审理。
受害者离世或者无法独立行动的,其法定代表或者亲属可以提起附带诉讼要求赔偿。
对于遭受不法侵害而主张赔偿心理创伤的,无论是通过刑事诉讼附带提出还是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构都不会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者侵占、处理被害者财产的,需要依据法律进行追回东坑镇律师,或者要求其退还赔偿。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若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涉嫌犯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但需告知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院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若案件情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能够通知受害者本人或者其法律代理人、直系亲属,让他们有机会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享有提起附带诉讼权利的个人选择放弃诉讼的,应该得到允许,相关情况需要记入档案,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家财产、集体财产蒙受损失,蒙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对国家资源或集体资源实施了侵占或处置行为,需按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条款来裁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依法需要为受害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各个组织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如果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对部分共同加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通知他们也可以将其他共同加害人,哪怕那些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全部加入诉讼,不过共同犯罪案件里如果同案犯在逃就不行。
受害者或者其法律授权人、亲属选择不追究其他同谋者的法律责任时,审判机构必须清楚告知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同时在判决书中明确记录其舍弃追索权利的详情。
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涉及共同作案的案件,若其中部分涉案人员下落不明,则不应将他们视为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方。
涉案的脱逃犯落网后,受害者或其法律代理人、亲属能够针对他提起民事追偿诉讼,不过前提是已经从其他同案犯那里得到了全额补偿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如果有权要求赔偿的人提出了赔偿请求,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协议并且完全履行了,那么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除非有证据表明调解过程不自愿或不合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若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需于七天之内裁定是否受理。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
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条法院一旦受理附带民事案件,需在五天内把民事起诉书副本交给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迅速告知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口头起诉事项,同时做好记录。
审判机关在发送附带民事起诉书文本时,需依照刑事案件审判时限,明确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递交附带民事回应状的时间节点。
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请求,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证明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在可能因被告作为或不作为及其他因素,导致民事判决执行受阻的情况下,应依据原告请求,裁定实施保障手段,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如果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申请,在必要时,审判机关同样有权实施保障手段。
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若遇紧急情形,若不迅速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利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可以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案件受理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
若当事人向司法机构提起公诉后一百八十天之内没有申请经济赔偿诉讼,那么该司法机构就应当撤销已经采取的财产控制手段。
法院实施临时控制手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条款,不过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条款不在此列。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能够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选择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达成和解并立刻执行完成的,能够省略调解文书,不过必须撰写记录,由双方参与人、审理者、书记官签字或盖章便产生法律作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若调解未能成功或者调解书签收之际当事人改变主意,附带民事诉讼需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法官需要参照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同时也要考虑整个案件的详细状况,然后判定被告人需要补偿的具体金额。
实施不法行为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时,需要补偿其用于治疗和休养的必要开支,比如医疗开支、护理开支、出行开支等,同时也要补偿因无法工作而损失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开车导致他人死亡或使公共和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若触犯法律,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来判定赔偿的责任。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就经济补偿事项达成了协商或和解的共识,那么补偿的领域和具体金额不会受到第二项、第三项所述条件的约束。
第一百五十六条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方依法需要承担赔偿的义务,就应当责令该被告方直接对受损的单位进行补偿。
受损主体现已注销,若存在权利义务承受方,则需裁定其向该承受方支付补偿。
若不存在承受权利义务者,则需裁定该方应将赔偿金交给检察机关东莞东坑律师,再由检察机关汇入国家财政。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需考察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状况,以此判断其悔过态度,同时将此因素纳入刑罚裁定过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被通知但无合理借口不参加庭审,或者未经法庭允许擅自离开,就应当视为诉讼撤回处理。
非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其他民事共同诉讼人若接到通知,若没有合情合理的理由不前来参加庭审,或者没有获得法庭允许就擅自离开,那么这个民事部分可以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需与刑事案件同步审理,除非为避免刑事案件审理过于拖延,方可由原审判单位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
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六十条 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无罪,对于已经启动的附带民事诉讼,若调解未果,则需合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决。
审判机关允许公诉机关撤回诉讼的刑事案件,对于已经启动的附属民事诉讼,能够实施协商解决。
调解无法进行或者调解未果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通知原告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第一审阶段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阶段提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权依照规定实施调解。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被告知,待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正式生效之后,可以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一百六十三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案件,若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解释无其他规定,则参照民事法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或者其法律授权人、亲属在诉讼程序里没有申请附带诉讼,后来单独提起诉讼的,审判机关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依据财产损失状况裁定结果,这一条款就是诉讼法里第六部分关于附带诉讼审理的条款内容。
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范的比较详细。
一旦出现刑事犯罪,并且牵涉到民事补偿事宜,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将民事诉求一同提出。
审理时,也应一并处理,一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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